梁孫旭:公職紀律制度欠阻嚇力 倡設專責委員會處理違紀問題

2019-04-05 廉署打老虎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3032

時間:2019年04月6日 2:02

直選議員梁孫旭

廉政公署發表《2018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報告指廉署於2018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公職人員受賄或收受利益的貪腐案件有所減少,但由公職人員實施的詐騙、偽造文件、濫用職權等犯罪有所增加,特別是個別公共部門領導利用自身的職位以權謀私而觸犯刑法。直選議員梁孫旭回應報告內容時表示,多年來社會都質疑公職人員的紀律制度缺乏阻嚇力,而廉署所揭露的個案亦顯示出部門內部監管力度不足,領導及主管人員裁量權過大、透明度不足,導致問題在缺乏陽光透明的情況下,令紀律制度無法申張。

他亦指,現行公職法律中的紀律程序亦存在著諸多弊病,他以貿促局領導人員涉職務犯罪的個案為例,廉署起初揭發個案時,貿促局的監督實體曾經表示已啟動簡易調查程序,並已委任外部預審員進行調查,但社會就質疑內部調查是否等同「自己查自己」?而最終簡易調查程序的結果亦「查無不法」。但後來廉署公佈原來相關領導人員涉及職務犯罪的情況,更將個案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究竟現在的調查機制是預審員出現問題?還是機制上存有漏洞?」

梁孫旭認為,上述情況的癥結在於政府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人員通則,通則內容「各自為政」,處罰的標準及調查的程序是否統一令人質疑。而政府所委任的預審員權力有限,報酬亦非常低,「按現在的標準,預審員每日的工作津貼僅二百多元,做足一個月也只有六千多元,與最低工資無異,這麼低的報酬,有沒有人願意做?」此外,他亦指,澳門地方小,部門更小,若由部門同事調查另一名同事,亦會出現預審員「不敢查、查不足、擔心會被報復」的情況,從而影響調查的結果。

相較於本澳,外地針對公職人員的紀律調查程序則相對嚴謹,梁孫旭舉例指,內地有中紀委、國家監委專責公職人員的違紀調查,當委員會接到投訴時亦會主動跟進,而港、台兩地亦有獨立部門專責處理公職人員的紀律問題。他認為,廉署的職責不單是針對公職人員的貪污及違紀,而在公職人員紀律問題愈來愈受到社會重視時,應透過設立專責組織專注地處理相關事宜,故此他已向立法會提起辯論動議,要求政府仿效外地設立公職人員紀律委員會,冀能完善現行的制度。

除了公職人員的紀律制度缺乏有效監督力量外,廉署年度報告連同兩週前廉署所公佈有關「高官引薦門」的調查結果,都反映出即使是針對高官違法違紀的問題,現行法律所訂定的罰則或監管制度都有欠完善。梁孫旭指,即使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有所謂「防範性停職」的條文,似乎亦未必適用到所有局級官員的違法違紀問題當中,反觀外地官員一旦犯了事,停職、降職等處分則顯然易見,「應該調升罰則以加強阻嚇力,而條文上亦應更具體化,如官員使用權力時要規範公開資訊予社會知悉,避免官員裁量權過大,這些是必須在未來修訂通則時要檢討的。」

公共資本企業裁量權過大 缺法律指引公開運作狀況

政府內部「任人唯親」的情況經常受到社會質疑,而廉署年度報告揭發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內有多達一成半人員有親屬關係,更令人批評受政府全資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及非牟利組織的內部情況尤如「無王管」。

梁孫旭就認為,廉署至今揭發有關公共資本企業及非牟利組織所存在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而相關企業及組織長期以來缺乏一套完善的監管制度及內部指引,導致企業的裁量權過大,除了有權自行聘請人手外,亦可以自行處理財政開支及成立子孫公司。而政府亦無為這些企業及組織設計一套機制,令其運作情況可以公諸於世,導致相關企業的運作完全脫離公共視野、公共權力監管,容易出現各種不規則的情況。

他強調,針對政府部門以至公共資本企業及非牟利組織的紀律問題,有必要統一現行公務員的紀律制度,透過專門委員會、人員及罰則來進行處理。他亦期望行政長官可以儘早兌現在施政報告的承諾,透過法律及內部指引完善公共資本企業的紀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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