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公職法律規定公務員及官員都需要遵守「無私」義務,當出現利益衝突時必須要迴避。但是近期廉署所發表的多份調查報告,都發現政府內部執行利益迴避制度時都存在問題,容易導致公務員以至官員出現利益衝突,甚至是以權謀私的情況。傳新澳門協會副理事長甄慶悅表示,雖然現時有制度規範公務員出現利益衝突時必須要迴避,但制度一直沒有有效執行,往往要等到出了事後才被社會發現,「社會對這種情況相當驚訝,為何這樣都會出事?這反映出整個政府對於迴避制度的執行程度不高,或沒有認真執行,否則就不會爆出這麼多事件出來。」
「就如市政署處長案件般,很明顯如果沒有狗場結業這件事,沒有外人發現問題並作出舉報,根本是不會揭發事件的。由2012年7月至2019年被揭發時合共做了120次,平均每年17次。120次都是這間公司中標,我相信內部心水清的人一定看得出有問題,但為何不舉報?」
甄慶悅直言,從公務員體制文化來看,公務員較少主動舉報內部的違法事件,亦有不少人認為即使舉報亦沒有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公務員內部的公平正義文化依然不存在。他舉例指,有公務員團體數年前曾就政府內部的廉潔程度進行過調查,在訪問了一批公務員後,結果發現有接近四成的受訪公務員都認為政府「不廉潔」或「非常不廉潔」,「公務員是最清楚政府運作的,連他們都看到有這麼多問題,甚至親身體驗到有不廉潔的事,但見到都不會去舉報,證明政府內部未建立到公平正義的文化,這就是問題癥結所在。」
廉署稱「雙陳司」沒違法 甄:為何《通則》規定「難適用」?
廉署上週一(18日)公佈有關官員推薦家屬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的調查時指:「即便是能夠證實二人曾經做出過有關的推薦,也難以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義務的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甄慶悅對廉署的調查結論予以保留,質疑二人同為公務員,「為何證實到二人曾推薦親屬入職,卻會說難以適用《通則》規定?究竟難在哪?」
他指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三款提及:「無私之義務,係指不因執行職務而直接或間接收取非法律賦予之金錢或其他利益,持公正無私及獨立之態度對待任何性質之私人利益及壓力,以尊重巿民間之平等。」他質疑:「你打電話推薦親屬,這是你親屬的利益。又如何體現尊重市民間的平等?你不是以公正無私及獨立的態度來處理私人利益,這已是違反了無私義務了。」
甄慶悅強調,廉署今次只有一份新聞稿交代整個調查,廉署有必要表明為何會不適用《通則》規定。若真的不適用有關規定,相關法律亦必須要作出修改,「一個官員打電話給第二個部門推薦自己人,在今時今日的標準來說一定是屬於違法。很簡單的一個道理,試試一個普通公務員這樣做,打電話予另一個公務員典試委員會的人,推薦一個親屬入職,看看會如何?我想他手尾應該會很長。若真的難以適用,就要修法來杜絕漏洞。」
更高標準要求自己未能令人接受 甄:應向官員政治問責
陳海帆日前回應廉署報告時強調,會以更高標準來要求自己。甄慶悅坦言不接受這個解釋,現行《主要官員通則》及《守則》表明主要官員要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操守的最高標準,亦要無私、廉潔奉公,「她完全沒有做到,她必須要向社會解釋,有否盡力去維護政府廉潔奉公的形象。」
他強調,作為主要官員卻在違反法律,是否意味著法律只是「一紙虛文」?「不應該是這樣的,行政長官必須要有所回應,不是看完報告就算,這些守則違反了會怎樣?雖然現在主要官員通則及守則是沒有罰則的,但正因沒有罰則,行政長官就必須通過政治問責,但暫時我未看到。」
甄慶悅亦指,社會以至公務員體系對於這些違法情況是十分不服氣的,因為不少人很辛苦才能爭到個位,但是有人卻一通電話就可入職,加入現行法律似乎只是用來對付一般公務員,而高官則不用負任何責任,「政治責任是必須要負的,其實我相信不只是高官才要負,一般公務員都要負政治責任。雙陳司是完全沒有向社會交代,我不需要她們致歉,只需要她們負上責任就可。特首就要做嘢,用什麼來譴責他們、或批評他們都好,否則很難令到社會服氣。」
採購弊端頻發 甄:不應只有一人問責
另外,廉署揭發市政署一名處長在格力犬安置的過程中涉嫌濫用職權,並伙同另一公職人員及一名商人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廉署更發現,由2012年7月起,該名處長長期利用職權,指示下屬在該處的採購物品及服務的過程中,將其暗中持股的貿易公司加入參與採購的名單之中,並使該公司超過120次成功獲得該處的採購判給,涉及金額達澳門幣800萬元。
過往不少官員涉貪案件都牽涉到採購弊端,甄慶悅認為,雖然《採購法》諮詢文本提出針對性措施,如增加透明度、由專業人士開標等,相信若按政府原意去做,必定會有一定作用,但即使如此,仍無法完全杜絕採購弊端。他認為,政府現階段必須將所有採購資訊公開,「若民署將120次採購都放上網,列明哪一間中標、價錢如何、選擇的原因等,網上都查得到的話,我相信不用120次都已經被人舉報了,因為業界會看到,為何次次都是它?價錢是否走了灰色地帶?為何不用開標?我相信有了業界及社會監督,這是相當重要。」
他亦指出,不少涉及採購弊端的個案往往只有一人被檢控,但事實上公共採購程序無法一人做到,往往要經過層層審批才能達成。他形容,採購程序是一條「權力鏈」,但出事時往往只捉到一人,「不少公務員都會質疑,究竟審批的那個人有沒有問題?下邊負責採購的人有沒有問題?大家不知道,但從常理來說是不合理的。下級做採購,要經上級簽名才有效力,為何上級官員完全不用負公共行政或政治上的責任?有些部門經常出事,但往往局長是完全可以甩身。」
他以海事及水務局為例,近年該局有不少主管人員「出事」,但局長仍多年在位,「我沒有說過她有貪污,廉署說沒有就沒有,但問題是你管理下屬為何這麼差?這麼多人出事,第一你可能是用人十分差,監管乏力,甚至是沒有監管,只是簽名。你是必須要負行政管理責任的。」
甄慶悅就建議,政府應將部門的廉潔程度納入官員的年度評核當中,若下屬經常「出事」,就會影響到官員的升遷,這才會令層層把關的力度增強,而非像現在只是簽了名就了事。他指,雖然要層層極度嚴密地防止貪腐,就會犧牲掉一些效率。但現階段貪腐的程度已超出我們的想像的話,寧願犧牲少少效率都要做好廉政建設,否則繼續讓這些事件不斷發生,會對政府的管治威信帶來很重大的打擊,「只能雷厲風行,起碼廳廳處處抓緊一點。犧牲效率不緊要,現階段廉潔更重要,將來若整個政府都廉潔,再簡政、放權是可以的,但現在我就覺得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