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升無理解僱賠償上限 勞資現分歧 資方贊成:顧全大局 勞方反對:應取消上限

2019-03-15 無理解僱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2616

時間:2019年03月11日 19:19

現行《勞動關係法》第70條規定,若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就有權收取解僱賠償,而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2萬元。法律亦規定,上述金額要每2年檢討一次,但距離上一次修改金額已有4年之久。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召開全體大會,政府在會上建議將現時的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2萬元調升至2.1萬元,加幅為5%。勞資雙方對於政府的方案意見分歧,資方認為方案可以接受,而勞方則批評此舉對收入超過限制的僱員並不公平,應取消月基本報酬的上限及12個月的限制。

資方代表崔煜林

資方代表崔煜林指出,現時本澳整體經濟大氣候處於不明朗,亦受到國際經濟形勢及中美貿易磨擦等影響,現階段最重要的是要保障本澳目前經濟平穩,不要出現任何波動。而政府提出的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上限由2萬元調升至2.1萬元,而最高賠償12個月的上限不變,即最高賠償額由24萬元增至25.2萬元資方以「顧全社會大局」為考慮,最後對方案表示接受。

勞方代表蔡錦富(圖左)、梁偉峰(圖右)

而勞方代表梁偉峰則指,相關制度自1984年實行至今已逾35年,隨著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勞方建議政府應認真研究取消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上限及12個月的限制,因對僱員受到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獲得的解僱賠償金額設定限制,對收入超過有關限制及工齡長的僱員非常不公平。勞方要求政府應進一步研究撤銷勞工法第70條第三、四款內容,讓遭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得以按僱員的實際月基本報酬及工齡計算。

另一名勞方代表蔡錦富則指,現時政府所提出的方案較2015年所訂出的金額的覆蓋率為低,且當局提供的數據只有到2017年,無法接受政府所提的方案。另外法律訂明要「兩年一檢」,理論上應在2017年4月份就要進行檢討,他期望政府在今年能馬上啟動檢討程序。

勞工局長黃志雄(圖右)

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表示,今次政府是考慮到2015至2017年本澳的經濟狀況、僱員受惠人數、中小微企僱主的承受能力等,政府決定建議調升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金額由2萬元調升至2.1萬元,加幅為5%。據財政局職業稅報稅資料顯示,實際覆蓋率為63.5%,受惠僱員有17.6萬人,較2015年多5千人。他指出,雖然覆蓋率較2015年為低,但人數相應增加,強調法定解僱賠償是最低標準,而僱主可以與僱員協商訂立更高的解僱賠償。

被問及為何今次調升是以2017年數據作標準?黃志雄指,2018年的職業稅報稅資料至今仍未有,故此在收集2015至2017年的數據後就作分析。他亦指,2019年4月會再進行檢討,屆時就會分析2018年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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