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罪檢控少之又少 蘇文欣:部門對家暴定義理解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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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2336

時間:2019年02月18日 18:18

早前初級法院就一宗家庭暴力案宣判,被告被控一項家庭暴力罪不成立,法庭改判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以及一項恐嚇罪成立,合共判監10個月,緩刑2年。而司警早前公佈,去年有104宗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當中僅有2宗成功以「家暴罪」檢控,其餘大部分案件因屬偶發性,按法律規定不能被定義為「家暴」,故此以恐嚇、普通傷人罪檢控。家暴罪個案少之又少,究竟是法律出了問題?還是專責處理家暴個案的部門對於「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理解?

退休社工學系副教授蘇文欣就認為,雖然家暴罪的檢控數字少之又少,但是透過社工、熱線電話通報的懷疑家暴案例卻不跌反升,反映市民意識有所提高。而檢控數字少的主要原因在於不同專業對於家暴行為的理解存在差異,認為社會應趁《家暴法》的3年檢討期,重新檢討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並應讓處理家暴案件的部門如社工、醫療、警方及司法官等進行跨部門、跨專業的培訓,縮窄彼此之間對於法律定義認知的差異。

《家暴法》生效至今2年多,蘇文欣認為,社會對於家暴的認知並不差,不少人發現有懷疑家暴個案時都會第一時間透過熱線電話來通報,且通報的個案不跌反升,換言之當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時都會主動求助。而民間機構通報的懷疑家暴個案數字並不低,通報後亦有專業社工及醫務人員對個案進行研判,但「告得入」的個案卻十分少,「究竟這部法律是否多餘?還是大家對於法律的認知及理解有落差?」

針對家暴罪檢控率低的問題,司警早前表示,按《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作案者與受害者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並要持續地虐待受害者的身體、精神或性,才會被歸類為家暴。蘇文欣則認為,法律的3年檢討期將至,社會以至政府有必要重新檢討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他指出,不少人都會以受虐次數來界定家暴行為的持續性,但是從社工的角度來看,所謂的持續性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壓力多寡,難以透過如次數等硬性指標來量度。

「法官只是按法律辦事,無人會覺得法官不公平,但正正就是法律本身在字面上出了問題。不同專業對於法律的認知可能缺乏一致性,究竟是不走人文科學的專業,例如執法、檢控等等,變相就會比較硬,要從文字上去演繹。」所以蘇文欣認為,未來有必要為處理家暴個案的部門進行跨部門、跨專業的訓練,透過集體培訓讓不同專業的人士認知對方是如何理解家暴行為,「包括社工、醫務人員、警方甚至是司法官如法官、檢察官,都需要一同進行培訓、討論、交流,不能每個專業單獨地去做。」

另外,早前有團體表示,專門讓家暴受害者入住的中途宿舍宿位已爆滿。蘇文欣指,情況反映宿位的資源不足,而程序「拖得長」,受害者無法被轉介到其他機構,亦只能一路留在宿舍當中。他直言,當警方將大部分個案以普通傷人罪處理,將會令不少受害者無法住在中途宿舍,因為院舍的出發點是讓家暴罪的受害人居住,「程序上這些人是要回家的,但回到家,豈不是會再一次被暴力對待?這方面是有必要去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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