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兩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政法規草案,分別規範污水處理廠和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環保局具職權監察。環保局代局長葉擴林表示,當局於2017年共接獲3宗關於污水廠的投訴,而藥廠則有5宗。
《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負責營運污水處理廠的實體,須每 6個月向環保局提交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如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罰款 20至 30萬元。如違反監察的相關規定,罰款1萬至3萬元。草案建議公佈後翌日生效。
環保局代局長葉擴林表示,有關的排放標準,當局早前邀請顧問公司作分析,先後參考先進地區,並綜合外地經驗以及澳門實際情況而作出該建議標準,相信能一定程度保障居民大眾健康。葉擴林稱,不方便透露公司名稱,只強調是國際知名的公司。至於營運實體每6個月需向當局遞交檢測報告,葉擴林表示,該規定並不妨礙當局日常監察工作。如接獲市民投訴,當局亦會隨即進行檢測。
另外,《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將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製藥、覆銅板製造及塑膠加工工業場所,制定有關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進行排放管制。對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科5萬至20萬澳門元罰款;對違反監察規定的情況,科1萬至3萬澳門元罰款。草案建議公佈後滿一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