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制度」法案至今仍在立法會三常會細則性審議當中,除了對違規行為加重罰則外,坊間最關注的莫過於法案第26條疑似「放蛇」的條文,法案第26條賦予交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員在執行職務、或成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時,均視為公共當局。雖然政府多次強調,法案並不存在「被動式放蛇」的條文,並在最新的工作文本中加入「有關人員不得就所涉及的侵害行為提起處罰程序及編製控訴書」的「但書」,但坊間仍然憂慮,此條文等同讓交局人員及警方如同24小時享有權力對付的士司機的行政違法,變相擴大執法權力。
法案建議休班警員及交局監察人員成為的士違規的受侵害對象時,有權要求涉事司機留在現場,待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曾指,普通市民與的士司機有爭執時,亦有權不下車等執法人員到場。身兼立法會三常會委員的直選議員高天賜指,此舉正好反映第26條沒有必要存在,「既然一般市民都可以在車上等,與休班人員做同樣的事,為何政府仍不斷擴權?」
高天賜認為,當交局監察人員或警員下班後,其身份就等同普通市民,當遇到的士違規情況時,理應要與普通市民一樣致電999報警,亦不能因為其執法人員的身份而在上述情況中享有特權,而是要按照實際情況及證據來辦事。他強調,當局理應刪除第26條條文,形容條文沒有必要存在,亦很可能會導致這條文被執法人員濫用。
高天賜又質疑,當局在多部法律的制訂工作上,不斷地增加執法人員的權力,而市民的權利卻沒有增多,「本澳的天眼、監控愈來愈多,言論自由受到壓制,連議員說句話,政府都要求他道歉,類似事件只會不斷發生。澳門有沒有必要去得這麼盡?是否澳門這個地方的治安有危險?為何市民權利會這樣地痿縮?我們的人權何在?」
另一方面,高天賜亦憂慮,法案僅要求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設備而毋須錄影,在取證上有一定困難,「我覺得這樣的話,將來會有大問題,因為只有錄音不等於你掌握真實的情況。」他指出,當車廂內只有錄音沒有錄影時,就難以保障執法人員在「放蛇」時,會否刻意作出一些行為令到司機不悅,繼而拒絕搭載乘客,導致違規被執法人員檢控,「缺乏錄影,什麼事情都會發生,就會出現這些情況。」
的士公司制必投反對票 高:法案未能禁止壟斷
的士制度法案另一個備受爭議的焦點在於的士「公司制」,政府多次提到設立公司制是為提升的士行業的服務質素。高天賜則明言在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有關公司制的條文時會投下反對票,並批評當局設公司制的目的是要「洗手」推卸責任。而法案建議不准移轉的士准照及執照,但卻未有禁止的士公司的股權轉讓,他批評這明顯是「自打嘴巴」的行為,「轉讓了股份給第二個人,不就等同轉讓了的士牌照?」
早前三常會召開會議時,有議員就建議,僅容許轉讓低於50%的股份,若轉讓的股份高於50%則要禁止。高天賜認為,此舉仍然未能阻止的士行業「被壟斷」的發生,認為容許轉讓的士公司股份的條文本身就是不恰當,當局理應全面禁止轉讓,這才能令政府控制及監督到的士行業,「當初你立法,是要求公司提供優質服務予市民,但之後公司卻將股權轉移給他人,這樣如何保障市民可以享有優質的的士服務?」
早前有的士業界代表在三常會上表示,現時的士司機一個月做足30日才有約2萬元收入,擔憂日後實施公司制後能否保障收入。高天賜指,新法案對於的士司機的保障同樣欠奉。他舉例指,當未來的士行業實行「公司制」後,的士司機的工作就要跟足《勞動關係法》規定,司機變相成為「打工仔」,「作為打工仔,究竟的士司機有沒有足夠的保障?這個法案最遺憾的地方就是,政府沒有真正為司機去想他們的未來,『一世揸的士』都毫無保障,因為他們在65歲後就沒有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