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文本建議,規定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須將使用其服務而產生的通訊記錄,保存在澳門一年,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被科處50萬罰款。文本中又列舉多個地方的相關法例,包括葡國的第32/2008 號法律《保存因提供電子通訊服務而產生或處理的數據》第6 條,「公共電子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公共通訊網絡提供者應自通訊完成之日起一年內保留該條所指的數據」。
但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直指,該條葡國法律的源頭——歐盟2006/24/EC指令——已於2014年被歐洲法院裁定為侵犯基本人權而無效。又認為個資辦斷章取義,壓制澳門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無視保護人權這歐盟法制的基本原則。
歐洲法院裁定保留數據違反個資保護
周庭希指出,葡國作為歐盟成員,歐盟法律是其法源之一,而葡國32/2008法律就是把歐盟2006/24/EC指令納入葡國法律的產物,但在2014年,歐洲法院裁定保留數據的要求違反了私生活的權利和個人資料保護的權利,因而宣佈歐洲2006/24/EC指令無效。
他表示,這意味着歐盟各成員國無須遵守此一指令,葡國32/2008法律成為單純葡國境內的法律,但這法在葡國國內也受到挑戰。去年對有關訴訟於葡國憲法法院進行,憲法法院不認為該法律「違反憲法」,因而裁定在葡國國內有效。
周庭希直言,澳門《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件在比較各地法律的部分,將此一關鍵發展遺漏,會誤導公眾以為留置數據的要求已廣泛獲得接受,而事實上要求網絡供應商保留用戶活動數據仍然十分具爭議性。
他又指,對於個資辦未有在以保障個人資料和私隱的視角上,批判地審視諮詢文本內容,就支持諮詢文件的建議,表示遺憾,並認為個資辦對歐盟文件斷章取義,壓制澳門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無視保護人權這歐盟法制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