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蘇嘉豪在立法會大會議程前發言時指出,長久以來,不少市民都會透過社會行動向政府表達意見,但總的來說都是和平、理性的;不過,自本屆政府就職以來,因遊行集會而被檢控的人數飆升,只是 2014 至 2017 年間,被檢控加重違令罪的社會行動者多達 58 人。
蘇嘉豪表示,雖然任何人行使任何權利的同時,亦有責任將對其他人的權益的影響減至最低,但公眾亦必須警惕保安當局趨向以此作為肆意限制權利的借口,例如胡亂界定集會示威再控告加重違令罪。若果將市民透過社會行動表達意見,由「須受保障的權利自由」變質為「須被監控的危安事件」,將會造成更多不必要的對峙與衝突。
他認為,《集會示威法》的保障範圍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調整當局作出限制的告知、通知、上訴程序的時間,以提升司法審查的可行性;將預告規定的工作天改為日曆天、根據終審法院裁判內容將發起人由三人改為一人,以保障任何個人盡可能於任何日子均享有平等而可及的基本權利等等。澳門的《集會示威法》實踐了四分之一世紀,不可能沒有檢討和修改的空間,不過,大前提應是往更包容和保障權利自由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