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記者不宜主動報案? 學者: 傳媒不應成為檢控工具!

2013-09-20 九一五立法會選舉系列專題──誰在黑暗中起舞 專題報道

文:論盡

網址:https://aamacau.com/?p=4714

時間:2013年09月20日 14:14

在日常採訪過程中,記者經常會遇到突發事件,收到市民爆料、舉報、投訴,或觸碰到一些涉及罪案、政治黑幕等的敏感議題,但為何記者一般不應主動報案?

香港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解釋,這是因為記者應秉持中立、客觀的專業角色,「若受訪者的一言一行,隨時會變成警方檢控的證據,那日後還會有誰對記者講真話?或者會令市民猜疑,記者是否代替執法者來找我套料?因此,新聞行業的其中一條重要守則:記者有責任保護消息來源,然後跟進報道、披露事件。記者的社會崗位是監察政府和社會,而不是檢控工具,這條界線應相當清晰!」從專業角度而言,記者沒有責任向廉署或警方報案,或提供刑事調查的資料,除非在一些極個別的特殊個案,例如:涉及人命傷亡的即時危險、涉及嚴重犯罪又無其他目擊證人底下,這時候記者才應挺身而出,但杜耀明重申這些情況都是「特例」,而非「常規」。

同樣地,廉署和警方絕不應隨便、動輒傳召記者錄取口供,要求傳媒機構交出採訪資料,這些都是侵犯新聞自由的大忌。記者並沒有偵查權,記者的責任是採訪、揭發和披露可疑的違法行為,及時向社會發佈資訊,讓政府和市民有所警惕,同時已是向執法部門提供線索。至於如何搜證、調查應由執法機構自行跟進,不應諉責於傳媒工作者。倘若需要記者協助調查,廉署或警方也須向法庭充份說明必要性:是否沒有其他人可以代替在場的記者?這些資料對刑事調查是否有確切的必要性?

資深大律師飛文基也指出,目前澳門《出版法》明確規定傳媒工作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倘若廉署或警方要求記者錄取口供或交出採訪資料,新聞機構和記者都有權拒絕。消息來源定義除了受訪者身份、訪談內容,還包括圖片、錄音、影片等資料,這些都是受保護範圍。倘若執法部門堅持新聞機構必須交出資料,也要透過法律程序、由法官下令,但傳媒工作者本身也有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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