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草案,建議將現時由終審法院審理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訴訟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以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使終院日後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
草案亦建議當某部分案件屬上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法院的管轄權,而另一部分案件不屬該法院的管轄權時,允許案件相牽連,並由當中最高審級的法院一併審理。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上述修改建議並不包括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是因行政長官除了是政府首長外亦是特區首長,其地位有特殊性,倘出現涉行政長官的訴訟,由終院處理會是較佳做法。
涉國安法案件 由中國籍司法官處理
草案亦建議,針對《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如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負責審理有關犯罪的法官,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的法官中預先指定。同時亦建議在有關訴訟程序中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司法官,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梁慶庭強調,政府在今次修法中,完全尊重司法獨立及自然法官的原則。
另外,草案建議,為提升金額不高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及速度,法案建議修改按普通訴訟程序進行的宣告之訴的利益值上限,由現時的5萬元提升至25萬元,使不超過此上限的宣告之訴一律以簡易形式進行。
而草案亦建議在檢察官職級內增設「主任檢察官」,由具適當年資、經驗及專業能力的檢察官擔任,以輔助助理檢察長執行職務,及在合議庭有權審理的案件中,協調各檢察官的工作等。編制方面,草案建議增設12名主任檢察官,而助理檢察長由現時的14名減至13名,當中4個職位於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