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立法會回答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若採取選舉方式產生市政機構成員,意味著市政機構受市民委託管理及提供市政事務,變相成為代議機構,顯然不符《基本法》規定。新澳門學社重申,一直提倡民選市政諮詢委員的方案並不違反《基本法》及其立法原意,市政機構亦不會因而具有地方政權性質。
學社表示,經民選產生的市政諮詢委員會本身同樣不得作出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權行為,也無財政自主權,只負責提供諮詢意見,市政事務最終決策權仍在政府。《基本法》及相關歷史文獻並不否定以選舉方式產生市政諮詢委員。況且,是否具政權性與選舉無關,有選舉不一定具政權性,具有政權性也不一定有選舉;目前政府的諮詢組織也有部分成員由選舉產生,而成員由委任產生的機關,也不妨礙其具有政權性。由此,印證了機關的政權性來源於法律規定,而非由其產生方式界定。既然《基本法》已明訂特區僅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無論日後市政機構如何產生,亦不會使其具有政權性質。學社方案既完全符合《基本法》,也能達致充分尊重社區民意、促進民主參與。特區政府多次就市政機構問題曲解《基本法》,且從未就「選舉即會產生政權性質」提供具說服力的學理及法律依據,學社對此深表遺憾。
對於陳海帆透露早前的公眾諮詢期間,共收到1,641份社會意見,社會一致認同應按《基本法》規定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不應擴大政府架構,組織設置應盡量精簡。學社強調,諮詢期間收集並向政府提交的723份意見,達到政府收到社會意見的44%,當中絕大部分認同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應引入民選機制,而非如諮詢文本建議全部由政府委任。學社認為,政府應恪守《基本法》及其立法原意,尊重社會意見及相關歷史文獻,於日後草擬的相關組織法律中納入民選機制,達致推動社區參與、促進民意傳達、培養政治人才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