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界在澳門生存只可非營利? 與會者︰政策矛盾 扼殺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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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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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10月27日 6:06

 

法務局正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進行諮詢,當局建議劇院及電影院僅可以酒店及純商業樓宇經營,在藝文界引起強烈反對。當局昨晚加開藝文界諮詢專場,現場座無虛席,反映熱烈,諮詢會更由原定的一小時延長至近兩小時。多名與會者批評當局的建議將對藝文界產生「毀滅性的影響」。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再三重申,有關建議只是規限「以營利為目的」的劇院及電影院,是平衡經濟活動和公共利益下簡化行政程序和手續,非牟利團體則不受此規範。有關方案並非最終決定,政府仍樂意聽取社會意見。

不少與會者都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定義表示質疑。即使本身是非牟利團體,舉辦活動都要付出成本,「所有演出都唔收錢,好難有健康發展。」現時的藝術表演並非不收錢,只是受到政府資助,然而,這是不健康的發展,將來澳門的藝文界需要自負盈虧才能夠做到可支持發展,希望當局在定義「以營利為目的」時,需要清晰,以免引起日後的執法部門有不同理解。

再者,政府現時將影演項目分類為文創項目,並大力推動這些項目最終「以營利為目的」的產業發展,但現時一旦成為產業就受到嚴苛的規限,變相扼殺了藝文界的發展空間。現時很多藝文團體進駐工廈,一方面考慮到租金問題,再者就是燈光、音量、電力以及空間需求大等等,若果電影院及劇院只能在酒店及純商業樓宇經營,上述的配套又是否可以做得到呢?

鍾頴儀回應時表示︰「大家願意在文化界咁多年,都唔會係為咗錢,而係為咗發展文化事業,去追自己一個夢。」她說,政府無意限制文化界的發展空間,修法過程一定會從多方面考慮。

另外,諮詢文本建議,不多於兩名表演者的街頭表演,無須向主管實體提出預先通知。有與會者表示,現時很多表演,例如樂隊等都最少有四人,希望在人數上限可以放寬。鍾頴儀稱,有關規定並沒有限制街頭表演,有2名以上的表演者做了預先通知,政府若無反對就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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