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青局以「購買服務」聘請治療師 治療師控遭不公平對待 壓力爆煲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0806

時間:2017年07月22日 18:18

資料圖片

一批任職於教青局、於公立學校及評估單位提供各類治療服務的語言、職業及物理治療師向《論盡》反映,教青局近年屢次以「購買服務」形式聘請治療師,並要求他們以自僱方式工作,情況有如早前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大量工作人員一樣。雖然這些治療師的工作時數及實質工作均與該局相關人員一樣,但卻缺乏個人勞動合同的應有權益。而教青局為符合購買服務的法定形式,更在某些時間內間歇性停止相關治療師的工作,從而令相關治療師沒有收入。批評教青局為迴避勞動合同制度,對相關治療師產生不公平對待。

他們亦指,現時公立學校內治療師與學生比例嚴重失衡,每名治療師竟要為超過70名有需求學生提供服務,與學校運作指南中「每20名學生需聘1名治療師」的建議不相符,導致治療師壓力爆煲,學生能接受治療的次數及質量不斷惡化,已達嚴重不足的程度。更稱當局曾向機構購買服務的形式來獲得勞動資源,但卻未能為學生提供持續而穩定的治療服務,部分受資助機構更以不同名目聘請無牌照的外僱任訓練員,罔顧學生安全和權益,而當局對相關機構的資助亦「隻眼開隻眼閉」。

雖然當局近年持續開辦「語言訓練教師培訓課程」或「語言訓練人員培訓課程」,讓學員認識如何辨別語言障礙兒童,以及認識語言及溝通障礙及掌握其訓練策略,從而提升教導相關學生的技巧。但實際執行情況卻完全扭曲原意,間接讓訓練員充當成語言治療師,不但無法保障學生的治療效果及權益,亦損害語言治療的專業發展。

他們認為,教青局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法律,亦不符合政府強調吸納在外深造學子回流澳門及尊重治療專才的原則。上述不公待遇亦促使了相關治療師的流失,治療師的更替亦使接受治療的兒童無所適從。他們懇請當局儘快以正當合法的方式來增聘治療人員,並解決當前所存在的問題,使各專業能持續發展,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的治療服務。

信件全文:

donation-ad

教青局治療師壓力爆煲

我們是一群任職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當中包括行政任用合同聘任,以及類似早前文化局招聘風波的勞務合同(購買服務)形式聘任,於教青局轄下公立學校及其相關評估單位提供上述各類治療服務。

七年間未有招聘治療師,治療服務多次終斷

在2010年以前,入職教青局的治療師皆是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裡一般職程的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並透過公開招聘入職開考而獲得聘任。但自2011年「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人員職程制度」生效後,因治療師職務被歸於這個特別職程,教青局對治療師的招聘便斷涯式的停止,近七年內未曾公開聘請新的治療師加入。

服務學生激增,以購買服務取代招聘

在面對有治療需求的學生不斷增加,以及近年教青局治療師數目有減無增的情況下,教青局多年來持續聘用了一批名為「購買服務」方式﹝亦即是「勞務採購」﹞的治療師,並要求他們以「自僱形式」提供勞動工作,明顯迴避了「勞動合同制度」之適用,對該等治療師產生不公平的對待。此外,教青局亦曾利用向機構購買治療服務的形式來獲得勞動資源,未能為學生提供持續而穩定的治療服務。

要求治療師以「自僱」形式提供服務,迴避合理使用「個人勞動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有關勞動合同之規定:「一、勞動合同,系指一人透過收取回報而負有義務在他人之權威及領導下向其提供智力或勞力活動之合同。二、勞動合同受特別法例規範。」而上述所指「購買服務」之治療師,他們所提供的實質工作和工作時數皆與該局之工作人員一樣,並且是直接受著該局轄下部門人員之權威及領導下提供智力及勞力活動的,例如上下班皆要打卡以示簽到,並需要遵循和配合部門相關人員的指示等等,均是完全符合上述法例有關勞動合同之規定。再者,民法典第1079條第二款所指之特別法,亦已明文規定於第12/2015號法津「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7條和第18條,「有關專業技術職務之個人勞動合同」中。

簡單而言,正如香港電視台政府廣告中為打擊無良僱主之警勸:「明明是聘請點解會變成自僱?!」。上述「購買服務」之治療師不但沒有了個人勞動合同之應有權益,教青局為了符合「購買服務方式」之法定形式,更刻意在某些時段內間歇地停止上述治療師之工作,從而亦使相關人員沒有了相對之收入;但不容否定的是,相關之治療師是持續地為該局提供應有之工作的。而事實上,僱員相對於僱主是沒有議價能力,這是眾所周知的。教青局表面上為學生爭取治療服務,實際上未知是否存在掩飾和隱瞞當局可能不可告人的行政失當。

治療師與學生比例嚴重失衡,影響治療品質

縱然持續以購買治療服務的方式聘請,由於條件苛刻而難以為之。在公立學校裡,部分治療師需要為超過70名有需要的學生提供治療服務。根據《2016/2017學校年度學校運作指南》第三章 學校管理/第一節 一般行政/第十條 就學校收取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建議,當中第一項 人員設置建議中指出「建議每所特殊教育學校最少設置一名輔導員,並為每 20 名有職業治療、物理治療或語言治療需要的學生聘請一名相關的治療師。」唯未見當局按上述指南規定來執行,導致學生能接受到的治療次數及質量不斷惡化,已達致嚴重不足的程度。有見及此,當局必需制定且嚴格監管學校確切執行合理的治療人員比例,亦應運用在受資助的服務單位中。

亂象叢生,對受資助機構監管不力

有部分受教青局資助的機構,曾利用如「手肌訓練員」、「語言訓練員」等的職銜來申請外勞,避免以合法的途徑來聘請相關專業人員,教青局對相關的資助似「隻眼開隻眼閉」。這些從事治療服務的人員,亦未向衛生局申請相關的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的合法准照,就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治療服務,簡單而言是巧立名目的「無牌行醫」,直接罔顧了接受相關治療人士的安全和權益。

訓練人員充當治療師,阻礙專業發展

除了2012年外,教青局從2010年至2017年間,每年均開辦「語言訓練教師培訓課程」或「語言訓練人員培訓課程」,原意是讓學員認識如何辨別和檢測語言障礙兒童,以及認識語言和溝通障礙及掌握其訓練策略,從而提昇教導語言障礙學生的技巧。然而,這幾年間的實際執行情況卻完全扭曲了原意,教青局利用這些已培訓的人員來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語言治療的服務,間接將訓練員充當成語言治療師,直接執行治療師的職務。不但無法保障學生的治療效果及權益,亦損害語言治療的專業發展。

人才流失,學童治療缺乏保障

在公益而言,政府部門不應不守法;且亦不符合特區政府,尤其是不符合社會文化司譚俊榮司長一直強調要吸納在外深造學子回流澳門及尊重治療專才之公開言論。事實上,不單只是保障專才,由於上述的不公待遇,亦促使了相關治療師之流失,這些治療師之更替,亦使接受其治療之特殊兒童無所適從。在特殊兒童治療中,醫患互相配合適應是尤其重要。請不要忘記,特殊兒童對他人之信頼度是不易產生的,最終亦使特殊兒童之權益不受保障。

最後,懇請當局儘快以正當合法的方式來增聘治療人員,並解決當前所存在的問題,使各專業能持續發展,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的治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