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聯同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發表本澳首份《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與發展藍皮書》,探討本澳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就業、外僱、勞動基準、社保制度及勞動爭議處理等議題的現狀、問題及對策。其中在勞動基準方面,藍皮書指出本澳在產假、有薪年假的天數等方面落後於其他國家地區,應延長上述2項假期的天數,以保障職工的休假權。藍皮書亦談及外僱是勞動關係中的核心、最棘手問題,建議應進一步推動外僱輸入透明化,並完善外僱退場機制。另外,藍皮書亦建議本澳長遠應發展工會制度,制定《工會法》,完善集體協商機制。工聯理事長梁偉峰表示,將向政府遞交藍皮書,為政府建言獻策。
本澳勞動基準相對落後 研究機構倡延長產假、有薪年假天數
姜穎介紹藍皮書內容時表示,目前本澳的勞動基準制度,在個別領域如職業安全健康的保障水平較突出,但依舊有多項重要權利,如休息休假權、勞動報酬權、產假權等未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效果亦不能滿足職工的合理期間。隨著時代的推進及發展,一些制定時間久遠的制度難以適應現實情況,與其他國家地區相比也存在較大差距,亟需革新。
姜穎舉例指,現時《勞動關係法》規定孕婦可以享有56天產假,比起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14週產假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產假天數更短。而國內於2012年已將產假天數延長至90至98天,而2015年更有部分省份將產假延長至128至180天不等,既可保障職工權益、下一代的健康以及維繫家庭和諧外,亦能提升出生率,有效調整本澳的人口結構,對防止本澳邁向老齡化社會有所貢獻。
姜穎亦指,本澳的有薪年假只有6天,亦落後於世界水平。職工的工作時間過長,既缺乏休息休假,難以平衡工作與生活時間,亦無法進行休閒、娛樂、消費等行為。而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有薪年假天數為21天,而週邊國家的年假天數約為14天,建議當局增加有薪年假天數。另外,她亦提出,本澳應推行一周5天工作制;調整工時靈活性;限制僱主決定權;出台《最低工資法》保障低收入群體權益及男士有薪侍產假等建議。
姜穎:外僱輸入透明化 完善外僱退場機制
姜穎表示,外僱問題是本澳勞動關係協調的核心問題,亦是最棘手的問題。本澳作為勞動力短缺地區,隨經濟發展必然會引入外僱,但需解決外僱與經濟發展匹配、外僱引入及本地職工利益平衡的問題。她認為,當局應進一步推動外僱輸入透明化;完善外僱事項決策的社會參與機制;完善外僱退場機制;透過市場及社會政策加大培訓力度以提高本地勞動力的競爭力;強化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防止社會傾銷等。
姜穎:本澳長遠應發展工會制度 以完善勞動關係集體協商機制
姜穎亦指出,經多年發展,本澳已形成以《基本法》為基礎,以《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勞動關係法》、《社會保障制度》為主幹的勞動關係協調法律框架。而近年本澳勞動合同、勞動基準及工傷保險等方面法律有所完善,一些勞動基準及社會保障的立法正在進行,但集體勞動法的核心法律——工會法的立法卻連連受挫,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缺乏基本前提。
姜穎認為,本澳應考慮2個發展方向:完善集體勞動法的機制,通過集體談判等方式保護職工利益;或繼續加強外僱管控,保持勞動力供給的適度緊缺。但她指,集體談判的前提是工會制度及工會法的確立,而本澳的工會制度及《工會法》立法等不完善或進度緩慢,認為短期內本澳只能繼續以外僱管控為重點,發展勞動關係法律協調機制。而長遠來說仍應發展工會制度,制定《工會法》,以完善集體協商機制。
姜穎強調,在個別勞資糾紛以外,本澳目前缺乏集體勞資糾紛處理的法律規範,集體爭議處理主要依據的是政治而非法律手段。《工會法》遲不出台,嚴重影響本澳工會依據法律行使集體協商權,集體爭議處理的非法制化已是本澳當前勞資糾紛處理的顯性短板。認為本澳在進一步完善個別勞資糾紛處理制度的同事,尚面臨集體勞資糾紛處理的制度建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