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及落實第2/2017號《執行法》法律第41條規定,有需要就證明書的簽發程序、相關式樣及准照的特別制度作出規範。
梁慶庭指出,草案內容分3部分,當中訂定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動物圈養人及植物培植人強制進行登記的程序。圈養人及培植人須向經濟局提交的資料包括載有從事活動的條件登錄、開展活動及設施描述、標本合法來源的證明等,經濟局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0日。草案亦建議於2017年9月1日連同《執行法》同時生效,並設有過渡期,在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從事圈養人或培植人活動者,應自草案生效90日內申請登錄登記。
經濟局副局長陳子慧回應傳媒就本澳圈養人及培植人的數字時表示,當局沒有掌握準確數字,但目前兩者的人數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