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經屋法無強制規定配偶須納入家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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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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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5月17日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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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以預約買受人或配偶持有居住物業為由,解除多個「萬九」經屋家團的買賣預約合同,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多個受影響家團到廉署投訴房屋局行政失當,而廉署於今日(17日)公佈調查結果,指現行《經屋法》並未強制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認為當局應接納在輪候經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時向申請人發出經濟房屋單位「做契」的許可書。

廉署收27宗受影響預約買受人投訴 房局法律觀點2月起轉變

廉署表示,日前陸續收到27宗經屋預約買受人及李靜儀議員辦事處的投訴,指當局不批准配偶不屬家團的申請,不僅違反《經屋法》規定,且違背了當初給予經屋申請者的指引,要求廉署介入調查。廉署發現,對於申請人在輪候經屋期間結婚且配偶擁有住屋的問題,當局曾於2011年10月制定內部指引,指出如果申請人在結婚時選擇「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且聲明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就不會影響取得經屋資格。當局將上述內部指引發給工作人員參照執行,並發放新聞稿及製作問題集上載到其網站。

房屋局近期發現《經屋法》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特別是存在申請人在輪候經屋期間結婚,配偶擁有住屋但不被納入家團的情況,因此房屋局領導要求法律人員對《經屋法》規定作出研究。按照房屋局2017年2月9日的法律意見書,凡是存在親屬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士,即被《經屋法》視為家團成員,因此申請人不可聲明不將共同生活的親屬納入家團名單,否則會觸犯該法律第50條規定的虛假聲明罪。

廉署指,房屋局領導同意上述意見,並指示屬下單位參照執行。因此自2017年2月起,當局改變了過往的立場及做法,只要屬夫妻關係且共同生活,便自動成為家團成員,不批准配偶不納入家團,除非當事人能提交與配偶分居等合理解釋。資料顯示,該局不批准配偶不納入家團的申請並已通知當事人的個案共104宗,之前已批准相關申請但考慮更改決定的個案77宗,尚待處理個案37宗。在合共218宗個案中,經屋申請人的配偶在本澳擁有房屋的個案有183宗。

廉署:立法時法案最終取消配偶須納入家團規定

廉署認為,申請人在輪候經屋期間結婚,可否不將配偶納入家團是問題關鍵所在。按當局新法律見解,《經屋法》有關家團定義屬強制性規定,申請人在輪候期間結婚,配偶必然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不能不申報配偶作為家團成員。但廉署分析後認為,現行《經屋法》第6條第1款只從申請經屋的資格層面訂定家團的定義,並未強制規定凡是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員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

廉署指出,2011年討論制定現行《經屋法》時,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法案初稿曾建議申請人的配偶為本澳居民就必須納入家團名單,但經與立法會商討後,法案的修訂稿及最後通過的法律文本取消了有關規定。雖然《經屋法》立法時並未採取將申請人的配偶強制納入家團名單的方案,但是第18條規定,如果申請人配偶為本澳居民且不屬家團組成部分,則必須申報配偶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並計入家團收入及資產之中,如果超出法律規定限額,申請人便不符合申請經屋的條件。

廉署:部門應遵從法律規定 完善法律使公屋資源公平合理利用

廉署認為,現行《經屋法》並未強制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自法律於2011年10月生效以來,當局的法律見解、內部指引、對外宣傳、實務操作等亦持此觀點,而該局2017年2月的意見書並無充分的法律及事實依據改變這一觀點。因此房屋局應接納在輪候經濟房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時向申請人發出經濟房屋單位「做契」的許可書。

廉署認為,當局一改以往做法,不批准配偶不納入家團的申請,起因部分申請人配偶擁有住屋,初衷是希望善用寶貴的公屋資源,但前提是有關決定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符合《經屋法》規定。當局於2017年2月的法律意見書對《經屋法》作新解釋,不僅推翻過往的法律意見及內部指引,而且可能導致按照指引行事的申請者喪失已入住的經屋。廉署認為,公共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發現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問題應該及時處理,但是必須遵從法律規定,在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內進行,而且只能在尊重居民權利及受法律保護利益的前提下謀求公共利益。

廉署亦認為,經屋申請人在輪候期間結婚,擁有住屋的配偶不被納入家團,這確實會影響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但是這一問題不能僅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一個行政指令去解決,而是必須透過修改現行《經屋法》相關規定才能達至。廉署認為,應在適當的時候完善現行法律制度,使公屋資源得到公平、合理及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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