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下午繼續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律師潘愛儀在結案陳詞中指出,辯方對廉署調查及起訴書中的事實存在很大質疑,批評廉署調查存在「有罪推定」、倒果為因、將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的問題。廉署在許多事實中有誇張誇大之嫌,形容「連何超明打個噴嚏都等同給予指示。」又廉署未有求證何超明的解釋,並舉例指另案被告王顯娣曾在廣州從事法律工作,但廉署稱沒有調查過,原因是廉署調查員未有到廣州查證,更指廉署過往曾因某些案件前往海外調查。
潘愛儀亦指,不認同廉署利用PowerPoint簡報在庭上作證的做法,有違《刑訴法》規定。部分廉署簡報中提到的資料並不存在於卷宗內,批評廉署「魚目混珠」。而簡報內圖文並茂,令人感覺廉署所言屬實,「等同於一個大話講得多就係真。」她亦批評檢察院調查何案是「自已人查自已人」,史無前例,結果只會是偏私或針對,「情況係點,大家睇到,唔需要多講。」她指出,何超明作為前檢察長,理應向特首負責,認為應由特首委託獨立人士調查,若發現刑事成份再交檢察院進行檢控。
潘愛儀表示,何超明雖然身居要職,作為「法律人」應該要謹慎,但他並非「神」,今次案件涉及的是行政事宜,「千幾份合同,每年約有百幾份,即係每3個月就要處理1份,難道(何)返工只係諗犯罪?」她希望法庭不要偏聽證言,不要帶有偏見。
王顯娣詐領薪金?辯方:若無工作毋須計算年假及病假
隨後,潘愛儀利用超過1小時時間陳述有關前顧問王顧娣的事宜,逐點反駁起訴書事實。她指出,何作為檢察長,需要處理涉及機密、敏感的資料,以維護本澳繁榮穩定。王顯娣的工作就是協助收集非官方情報。她亦引述廉署指,王顯娣於2005至2006年期間,其學歷不足以任「專家」一職,但她批評廉署根本沒有調查王是否有在廣州的中澳法律公司任職,又指只有何超明才能衡量王的工作是否勝任。
潘愛儀續指,2010至2014年間,王顯娣返回檢察院以外僱身份工作,當時她已具有科大法學院碩士學位及檢院工作經驗。前人資辦在審核其外僱資格時,會核實王是否具有資格,而最終前人資辦批准相關申請。她批評,王顯娣是真實存在的人,亦獲前人資辦批准其外僱資格,加上其他部分政府部門都有外僱存在,她亦有本事協助檢察長的公務,「何來有欺騙?」
潘愛儀並指出,王顯娣的年假及病假由周友清監管,若果王顯娣實際沒有工作,周根本毋須計算年假及病假。另外,相比起公務人員,王顯娣的待遇並不優厚,既不按公務人員的薪俸點計算酬金,亦不享有公務員的福利。
辯方:教員休息室非何私用 專用不等同私用
起訴書指,何超明利用公帑於獲多利中心16樓設置教員休息室以滿足私慾。潘愛儀反駁指,教員休息室曾經接待北大法學教授、文促會成員等人士,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超明出入該處時身穿正式服裝,而作證的清潔人員亦無見過何在16樓過夜,亦無見到何與其他人士出入。至於教員休息室內設有桑拿房、健身器材、擺設等,潘愛儀則指不能因此認定是何私用教員室。
潘愛儀亦不認同教員休息室是何「私用」的講法,指不同部門都存在高級人員專用的地方,但專用不等於私用。加上獲多利16樓尚有檢察院其他部門的辦公室,即使是個人享樂都不會在辦公室旁進行。
辯方:涉案沉香未離檢院範圍
至於起訴書指何超明違反正常程序私自珍藏走私案沉香木,潘愛儀指,當海關於2013年揭發走私大量沉香的案件後,何指示助理檢察長王偉華調查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王偉華研究後認為事件有爭議,而他在庭上作證時指何沒有給予壓力。被扣押的沉香木本應存放在海關倉庫中,但海關以倉庫潮濕不希望長期扣押,而涉案沉香木有需要作鑑定,故依程序將沉香木移送檢院檔案室,形容整個程序依足程序。
潘愛儀亦指,何超明要求職員揀選2件沉香木給他看,當時沉香木未經鑑定,不知其價值。而職員提出沉香木時有告知負責扣押物的司法文員,而持案檢察官亦知悉。而下屬沒按程序做記錄,潘愛儀認為不能怪罪何超明身上。
至於何超明是否有將沉香木搬至官邸及竹灣招待所?潘愛儀則認為,兩個地點均有閉路電視,調閱查看便會知道。又指相關沉香始終沒有離開檢察院範圍,何超明亦將之完整交出。並指經參考葡國波爾圖的2宗司法見解,認為相關行為不符合何被控的破壞受公權力拘束之物件罪,應對何開釋此罪。
辯方的結案陳詞仍未結束,將於下週一上午9點半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