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廉署於《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2015》中提到,公務人員與商人勾結情況嚴重。當中提到,公共部門以「法律滯後」為由在行政程序及行政行為中偏離「合法性原則」的情況較有代表性,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及時發現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並主動提出修法的建議和方案,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公共部門在恪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同時,如何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運用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改善沿用已久的行政程序和服務模式,為市民提供更優質、更便捷的公共服務,尚值得公共部門的領導和主管認真研究並積極實踐。
報告又提到,有舉報人投訴,指某社團於2014年連續幾個月獲文化局直接判給為三個文藝活動提供口述影像服務,質疑局方無依法向其他能提供同類服務的實體詢價。文化局在回覆公署的調查時解釋,在澳門的劇場及展覽場地提供口述影像及視形傳譯是新嘗試,本澳的團體對此仍相當陌生,而某社團有提供口述影像服務的經驗,具備相關導師和視障及聽障團體的聯繫網絡。基於上述原因,文化局根據第122/84/M號法令的規定,連續三次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直接判給該社團為視障及聽障人士提供口述影像服務。
2016年
廉政公署公佈的《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嚴詞批評,以不合理的藉口有意規避法定的制度或程序,內部監管鬆懈或流於形式等問題,不單存在於交通事務局,在其他公共部門也會出現,尤其是將具整體性或延續性的設備或服務「斬件」購置,以規避有關公開競投或簽立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做法更具一定的普遍性。
同年,審計署發表《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計署抽查了280個項目,發現其中81項未有按法定程序判給,涉及金額約1.28億。其中環保局 (有問題項目37項) 、澳門基金會 (18項)、交通局(10項)、工務局(7項) 、勞工局 (6項)、大熊貓基金 (3項) ,大部分是調研項目判給金額超過50萬或預算許可,但卻沒有依法招標或向三間公司詢價,直接判予某些機構,有的沒有依法簽訂合同。部門的解釋大多是「好趕」、直接判給公司「最權威」、一直有做開、對法律認知有偏差等等。更嚴重的是,有部門特意將外判項目分拆「斬件碎上」。
報告又披露,2010年至2013年 6月,短短3年半時間65個政府部門已外判了多達1514個顧問、研究報告或民意調查項目,開支超過14億澳門元。
同時,交通局在2010年初至2013年中旬的3年半時間內,花了超過3,145萬元,用作9項交通政策前期研究,全部都跨過指定程序,直接判給服務供應商。另外,交通局作為監管部門,只要向管理公司要求便可拿到咪錶數據,但卻將這基本職責外判,浪費公帑。
審計署批評,多個部門無視法規,從自己工作方便角度來闡釋法律,濫用直接判給制度,習非成是;有的「調研」根本無需要也要外判,白白浪費公帑。當局強調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辦事,絕不能經常以制度過時、程序複雜、專業性高等藉口掩飾自身管理不善及執行能力不足,不應為求方便濫用特殊手法,迴避正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