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合議庭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前檢察長辦公室顧問陳家輝(另案被告)出庭作證。控方出示廣東宜家傢私的發票,並質疑為何購買有關物品要經另案被告黃國威的公司,讓其賺取差價?陳家輝表示,何超明有時會先買物品,之後再回來檢院「交數」,並沒有依採購制度先做建議書,待批出支付款項後再購買。助理檢察長陳子勁質疑︰「先斬後奏,無晒程序」,陳家輝則認為,這是合法不合理。
陳家輝又稱,由於購買物品的事實已經發生了,因此,不可能再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開支,於是就透過中間公司支付金額,再當是檢院向其購買服務。但由於獲利不高,一般的公司未必願意做,而黃國威的公司則與檢院較為相熟,所以願意承接工程,並從中獲利5%以作稅金。而後來,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另案被告)指示,類似情況不需要交原始發票,只要黃國威公司交來的報價單和發票就可以,因此,黃國威雖然每次都強調只賺取5%稅金,但已無法核實。
陳家輝稱,曾向黎建恩反映,上述做法有問題,但黎建恩隨即「黑面」,於是也就不敢再問下去。他稱,自己與黎建恩關係不好,經常在工作上有怨言,因為黎建恩不會提升下屬,「粗俗啲講就係跟住佢冇發達」,但兩人在工作上基本上沒有衝突。
陳家輝又表示,由於他負責主管的綜合管理組相當於庶務部,工作量很大,「超負苛,同事做得好辛苦」。可能因為這個原因,上級就將訂購酒店住宿、機票、植物等服務外判,他承認外判這些服務之後,減省了很多工作。
另外,控方又出示租用例如年桔等的植物報價單,陳家輝稱,類似訂購通常由黃國威負責,均是收到單據才知道已購買,有時候連黎建恩亦不清楚有否訂購,這些年桔數量有多少,放在哪些部門,他們亦不清楚,總之黃國威交到報價單來找數就是了。陳子勁說︰「係咪好似夾硬俾人整濕個頭,就要洗頭咁?」陳家輝表示認同,他相信訂購年桔應該不是黎建恩的意思,因為他未必有權限,而且事前亦不知情,認為應是黎的上級,即何超明訂購的。但陳家輝又稱,何超明從來都沒有直接向他或其下屬下達工作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