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舊區重整」還是「都市更新」,日後收樓都無可避免地要面對業權同意重建比例的問題,如何能夠既保障私有財產,又能滿足城市發展需要,這是最關鍵的問題,亦是最難解決的問題。早前有傳都更會建議,業權同意重建比例由現行的「十足」下調九成甚至五成,只要同意人數一過就可以「拍板」重建,有關消息一出,隨即在社會引起極大爭議。
資深大律師飛文基說︰「百分比係幾多並非問題,最大的問題係可否用百分比來侵犯『我』的財產所有權。」他認為,無論同意重建比例定為多少都是十分危險的事情。建議政府推動舊樓重建時積極與業權人溝通,嘗試各種方法皆無法取得共識後,出於保護公共利益理由交到司法裁決,至於是賠錢還是「樓換樓」由法院決定。
《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飛文基指出,私有財產是西方法律要保障的最基本權利,因為這是自由的象徵,保護個人私有財產是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條件。因此法律規定要明確保障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飛文基認為,「強拍」是很嚴肅的問題,「大家都同意重建,咁就無問題啦,但係若果新法律話要設定八成同意就可以重建,那麽這個『八成』是從何而來呢?無論如何,涉及舊樓重建的問題,政府始終都是要賠,居民利益不可以無故被侵犯。」
他認為舊樓重建有不同意見時,始終都要經司法程序處理,一定要配合司法判決作為基礎。「有人不願意搬,不能夠迫遷。」但若果政府有發展計劃,涉及公共利益,例如開路,舊樓不拆有倒塌危機等等,政府就有足夠理由向法院申請重建許可,「拆就拆,私有財產唔係唔掂得,一但觸犯到私有財產就一定要賠償。」
《澳門基本法》第103條亦有規定︰「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產和法人財產被依法徵用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早前亦指出,私人財產絕對要保障,但《民法典》並沒明列要百分百同意重建,但此前都是根據基本法一同處理,是否要降低業權同意重建比例需要社會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