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討論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毒法》草案,修法方向包括調升販毒罪刑罰下限、提升吸毒罪的刑罰幅度、加強規管吸毒行為及適當地增加搜證工具。法案建議不法生產、販賣毒品處5至15年徒刑;允許他人在公眾或聚會地方不法生產、販賣及吸毒者,處2至8年徒刑;吸毒或持有吸毒器具處3個月至1年徒刑,或科60日至240日罰金。法案亦調整了法律附表所載的物質,按聯合國通過的修訂案,增加或剔除若干物質。法案最終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自公佈後滿30起生效。
細則性討論期間,間選議員李靜儀指出,現時本澳的跨境販毒情況嚴重,週邊地區紛紛對跨境販毒祭出重罰,令本澳存在「窪地效應」。質疑政府為何不接納建議,調升跨境販毒的刑幅?但官委議員唐曉晴則指出,近來討論的多個法案中,均有加重刑罰的傾向,但本澳並非「重刑」社會,即使調升刑罰仍有上限。又指許多國家地區都對販毒處以死刑,但相關地區的犯罪並沒有因設有死刑而減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議員就跨境販毒獨立成罪的意見時表示,當局對販毒罪刑罰下限調高到5年,是希望刑幅能與國際接軌。但若將跨境販毒獨立成罪,刑罰上下限會增至約8到20年,相較法律體系,刑罰太重。加上販毒者通常是受薪販毒,背後的販毒集團已列為加重情節。雖然部分國家會將跨境販毒獨立成罪,如巴拿馬、古巴等,但這些國家均被國際社會稱為「毒品王國」,與本澳的情況不相同。認為本澳應比較具有相同法源國家及鄰近地區的相關法律來作出修訂。
而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則指,本澳所發現的毒品皆非本地生產,全部都由外地進口,意味著每個案件都是跨境販毒,若獨立成罪,亦即每個案件都需要加重情節。他亦指,販毒行為大多以集團式經營,除了運毒者外,亦存在上線、拆家、賣家等等,由於運毒者大都不知道上線、拆家是誰,若茂然在邊境口岸拘捕運毒者,會令線索中斷,警方希望能將所有販毒集團的成員一網打盡,故此會待販毒者入境、接觸上線後才會實施拘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