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忘記了
2001年12月,即將轉制為民政總署的臨時澳門市政局,匆忙制定內部規章並迅速批准以每幅3.8萬澳門元,批出舊西洋墳場十幅永久墓地,這個部門在當時直至現時的監督實體,是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而陳麗敏本人的親屬及親信,則在澳門回歸前後成為永久墓地的受益人。
事件從2010年爆出,一直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直至最近民署高官被防範性停職,而終審法院緊接著的預審判決,將爭議溫度推到接近沸點。
行政長官崔世安面對記者追問會否展開內部調查時,表示沒有行政程序內部調查陳司長,一如既往,「尊重、執行法院的裁決」,並反問:「要內部調查甚麼呢?」。特首似乎忘記了,他自己幾年前推出高官問責制的原則。特區政府公報2010年12月27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頒佈《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了主要官員的基本原則及義務,明確指出主要官員政治上向行政長官負責,須依法施政、公正無私、盡忠職守、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並就下屬部門或實體施行上級訂定的政策失誤,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通則》列明,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向行政長官負責,但不影響按適用法例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
今天,我們就來重溫一下高官問責制的基本常識。
聯合國的相關人權報告在提及國家問責制時,特別強調:行政和政治問責機制是司法問責機制的補充手段或並行手段。現代公共行政常識中,提到政治官員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四個層面:
一是政治責任,向執政者和權力機關負責;
二是行政責任,向行政規範和行政相對人負責;
三是道德責任,向受害者和公眾負責;
四是法律責任,向相關法律規範負責,承擔法律制裁後果。
法律責任可以處理的範圍相當狹窄,亦不能取代其他責任。因此,高官問責制的完整概念,不僅是指違了法要追究,其溯及範圍還包括能力不足、推諉扯皮,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於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以至引起公眾對政府行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懷疑。
對高官而言,更需要承擔的應該是政治責任,這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底線。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是主權在民,一切政治權力屬於人民。在民主政治體制下,政府的一切措施與政府官員的一切行為須以民意為歸依。這樣,政府與公民之間便形成一種雙向互控的模式:一方面公民要服從政府的管理;而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向公民負責。這種負責的最根本形式便是政治責任。政治責任不同於行政責任、法律責任等,它是基於政府權力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不作為或重大失誤等而追究權力行使者的責任。
在本澳,追究法律責任是司法機關的義務,但追究政治責任是行政長官在《通則》和《守則》中明確規定的責任。面對政治任命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墓地門事件中一連串行政失誤、以至轄下的民署官員被起訴等,已經嚴重衝擊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行政長官不能以法院的判決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請行政長官重溫一下自己批示的《通則》和《守則》,以及高官問責制的基本常識,別讓法規制度及施政承諾成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