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預算綱要法》草案,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現行第41/83/M號法令生效逾32年,雖歷經修改,但現時已未能回應社會形勢的發展及需要。故此政府制定了《預算綱要法》草案,旨在《基本法》框架下加強公共財政預算的管理,增加政府財政運作的透明度,更好配合社會監督,為社會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法案合共有8章31條,訂定了特區財政預算組織、公佈、修改及執行原則與規則,並訂立了編製預算執行報告及預算責任與監察的規則。
在編製預算方面,草案建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目標,並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年度預算收支預測而編製每年度財政預算案,並須於每年11月向立法會提交。對於跨年度開支預算,草案建議政府應向立法會提供各項目的預計或估算總負擔、預算年度的負擔份額及完成執行為止餘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負擔份額,以便立法會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整體規劃,更深入、適時及有效地監督公共財政。並建議備用撥款金額不高於預算總金額3%。
預算執行方面,草案建議執行時需依循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會收益及效益的原則。為跟進預算執行及加強監察,草案建議政府須最遲於每年8月10日向立法會送交截至該年6月30日的預算執行中期報告,並在每季結束後30日內向立法會送交《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執行報告。
預算修改方面,草案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預算項目不得在不同組織、章目、與投資計劃不同的項目群間調撥,以確保預算得以「專款專用」。同時建議如預算修改涉及增加財政預算任一組成部分的總開支金額,應編製有關財政預算案並提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若法案獲通過,中期執行報告、季度投資計劃執行報告及專款專用的預算修改規定將於法案預計生效的2017財政年度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