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香港部分基督教會高調舉辦反對同性平權立法諮詢的集會,另一邊廂也有教會表示支持。同樣以聖經為信仰的根基,各基督教會之間在同志議題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
青少年工作者、本身也是基督徒的Freddy指出,一般而言,很多人習慣用基督教左右派來定義香港教會現今的情況,事實上左右派很難劃分清楚的界線,只是泛指某種意識形態。當然,大部份人認為香港基督教右派(如明光社),比較偏向關注家庭價值等議題;而左派則如回歸基督精神同盟、香港基督徒學會等,相對較為關心社會公義、貧窮等議題。然而,在113事件(由香港教會所發起關注同性戀的祈禱會)以先,香港基督教左右派並不是如此明朗,甚至在113事件後也並不能以左右兩派來簡單劃分基督教。他指出兩派雖然在議題上的表達經常呈現對立,但他們背後的理念是一致的,潛藏的是一套「君士坦丁主義」(Constantinianism),希望透過改變政策來為社會帶來轉變。與此極端對立的,是一套「小眾群體主義」(或稱教派主義,sectarianism),持這套意識形態的教會或信徒認為世界的墮落是必然的,而基督徒在世的使命也單單為傳揚福音,即在「福音外無一物」,因此他們對社會毫不關心。事實上,香港基督教能歸邊為左派或右派的教會或信徒仍是少數,而大部份信徒對社會議題根本毫無興趣,以冷漠應對。
至於針對問題所說的同志平權的立法諮詢,持正反不同立場的原因,Freddy歸因於三點:信徒對聖經中關於同性戀經文的不同理解,這並不單單止於字面上的理解,而是背後所分歧的聖經觀與對釋經所持的詮釋理論;對公共神學所持的立場不同,正如上述所說的「基督教是否需要以政策來灌輸信仰價值?」,以及對立法本身的看法,即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否有必要設立,或設立後會否造成法律的濫用以及侵害基督教的言論自由?故此,因著這三點的不同立場,其實還可再細分為「左派偏右」或「右派偏左」等立場,意思是即使認為同性戀是罪的信徒,但在考慮神學與法律等的因素後,可能仍會表示「我不認同你,但我仍保護你的權利」,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相反,一個不認為同性戀是罪的信徒,可能亦會認為立法的本身充滿著爭議點,應該根本沒有立法的必要或會造成逆向歧視而不認同立法。不過,他認為反對立法的信徒普遍並沒有考慮得如此詳盡,只是單純地認為「因為聖經反對,所以我反對」,而沒有考慮到第二點及第三點的原因,某程度可以說這是建基於一種政治與社會上的無知,這也是港澳社會公民意識薄弱所造成的後果。當然,支持立法的非信徒也可能純粹是基於他們的個人道德判斷,而沒有考慮得更深入。
至於澳門的情況,Freddy認為大部份教友持「小眾群體主義」,又或者繼承了澳門人政治冷感的特性,以致對社會漠不關心,根本談不上左右派的對立。據他了解,即使現在社會認為正議論紛紛的同志平權,在澳門基督教圈子也是牽不起半點波浪,甚至很多教牧及信徒根本對這些毫不知情,也沒有興趣討論,但我相信如果必須要他們表態的話,大部份人會正如香港信徒般持反對意見。他也曾為此經舉辦過數次教內關於同性戀議題的討論,但反應也是一般,或無法作深層次的討論。他認為某程度而言對澳門同運並不是一件好事,因為香港同運的成功部份有賴於基督教的「反對聲音」,令同志成功地在社會上營造了一種「弱勢的氛圍」,勾起很多市民的惻隱之心。澳門教會與政府對同志平權議題的冷漠對待,他相信反倒會成為他們舉步難行的最終原因。
問及他自身與同性戀者交流的經歷,他相信大部份朋友都有向他表露性向,他身邊也有幾位同性戀的基督徒朋友。在與他們傾談的過程中,他很遺憾地發現往往對他們造成最大傷害的反倒是基督教的本身。雖然教會高舉「愛罪人,但恨惡罪」,但在實際情況下根本非常難以實踐,也令同性戀的群體比起一般群體更難信主,這點他認為「教會真的需要悔改。」他個人認為同性戀是罪,不過「誰又不是罪人?」他坦然道:「我並沒有任何比同性戀更優勝的地方。」又認為:「愛是生活上實質的踐行而不是單單依賴宣講,或許也因為他過往所受過的傷害也令他更能體會被歧視與排斥的滋味,能體會同志群體的脆弱。」而且,相對於同性戀,聖經中有更多的罪如欺哄上帝、欺壓貧窮人等,值得大家去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