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營運不符澳門現有的法律框架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政府在23日凌晨發新聞稿稱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52條第14款規定,UBER屬於白牌車,沒有經過登記和註冊,駕駛員隨時會被罰款澳門幣30,000元。但是否能因應需要修改現行的框架制度,從而令UBER合法地營運?
其中一個反對UBER的持份者必為的士業界,因為UBER的出現必定會影響的士司機的生計以至的士牌的牌價。這是一個替代品的概念:當一種物品(UBER)的價錢降低,替代品(的士)的需求必定下降。但UBER和的士在澳門其實是一種互補品,而不是替代品的概念。
以上的結論是由於點對點接送服務在澳門的市場結構已不是一體,近年已清楚地分成旅遊區跟市區兩部分。的士更數有限,要在有限嘅時間得到最多收入,理性的選擇,最多的士出現的地方必定是旅遊區,因為需求量比市區大。而較大的需求不是會帶領供應量上升嗎?是的。不過因為近年旅客人數不斷上升,的士牌照是由政府有限度地發放,這個簡單的供需原理造成只有人等的士載而不是的士等人載。再加上旅客大多要求點對點接送服務,對的士服務的需求彈性很低。造成的結果就是因旅遊區的士競爭上升而造成的租值消散並沒有出現。的士司機並無經濟上嘅誘因進入市區載客,造成在市區幾乎沒有的士存在。
UBER的出現正好填補這個市場上的空白。共享經濟的概念就是要釋放本來閒置嘅資源去創造更多嘅經濟活動。根據上文的邏輯,如果UBER司機可以提供一種的士司機唔願意提供的服務,加上現在消費者對的士司機的不滿:拒載、態度問題、濫收車資等都可以理解為填補司機載你相對接載遊客的機會成本。政府應要持更開放的態度去對待這個比較新的行業概念。在自由市場之下,政府的角色是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商業環境,而不是急急用可能已經不合時的法律去限制可能性和競爭。再說,賭業下滑,UBER正好是創新科技產業,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