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報告揭發交局涉嫌行政違法。廉署表示,去年曾接到投訴,指交局為填補車輛駕駛考試員進行入職開考,但當中存在違法及不公情況。經調查後發現,開考程序的確存在行政違法問題,故致函交局要求作出處理。交局已接納意見,並在去年底撤消該開考程序。其後,廉署又發現,交局曾依《駕考中心使用規章》第三條規定,對涉嫌違反規章的准考人作出處罰。但廉署經分析後發現,該規章早在2001年失效,但交局仍然繼續使用,並作出罰款決定,明顯存在行政違法之嫌。
廉署指出,《駕考中心使用規章》由前澳門市政廳市政執委會於1998年11月20日決議通過,除規範駕考中心的運作時間、進入及使用中心的人員及費用外,亦訂定了違反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制度。而第十條亦指:「本規章有效期為兩年,屆滿後需加以修訂。」廉署指,規章的有效期應為2001年6月1日,當局亦無在期限屆滿後頒布新規章,意味著規章經已失效。
廉署:交局沿用失效規章作出5宗處罰
廉署指,雖然規章經已失效,但據交局資料顯示,當局在有效期屆滿後,仍依規章規定作出16宗行政處罰,其中5宗因違反第三條規定,擅自將車輛停泊在練習場內,因而被科處罰款;另外11宗則是違反第五條規定,沒有繳交駕考中心使用費而被禁止使用,直至歸還欠款為止,當中無涉及任何罰款。廉署認為,交局按照失效規章規定作出處罰,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合法性原則,處罰屬「無效的行政行為」。
廉署認為,規章於1998年由市政廳制訂,回歸後臨時澳門市政局有責任為規章進行檢討及重新頒佈,但無論臨市局、民署及重組後的交局均無發現存續問題,亦無對失效規章作出處理。交局「繼承」了臨市局及民署的錯誤,亦從未留意過失效問題,批評該局的內部管理、人員培訓及對法律規範的理解等出現問題。另外,當局並無及時對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作出檢討和完善,亦是主因之一。
廉署建議,交局應主動向當時人歸還罰款。又認為《駕考中心使用規章》已失效,交局不應再使用該規章來管理駕考中心。為避免法律真空期影響公眾利益及市民權利,當局應儘擬定新的規章,以填補法律制度上的空白。而交通事務局回覆廉署指,認同廉署對規章失效的意見,已針對5宗罰款個案展開退款程序,亦會儘快擬定新規章,以上呈審批並公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