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團體登大字報 岑浩輝回敬:法官應無私無畏依法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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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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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10月14日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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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今年5月,鏡湖慈善會及多個醫療專業團體在報章大字標題刊登6份聲明,質疑中院判兩名鏡湖兒科醫生過失傷害罪成立理據不足,誓要為專業「討回公道」。事件令社會嘩然,憂慮會對日後處理同類案件的法官造成壓力,動搖司法獨立的基礎。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司法年度開幕致辭時不點名回應事件,用了超過一半篇幅重申司法獨立、公正是社會核心價值。法官判案「只服從法律」,不應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外界的言論有些是中肯的,但也不排除有些批評是毫無根據的。他呼籲,即使遇到前所未有的壓力,司法官應以「蒙眼的司法女神」為信仰,無私無畏、依法斷案。他呼籲,即使遇到前所未有的壓力,司法官應以「蒙眼的司法女神」為信仰,無私無畏、依法斷案。

岑浩輝指出,澳門社會長期對司法裁決一般比較尊重,媒體和市民極少對判決進行評論,行政和立法機關也大多能恪守應有的政治體制倫理及基本原則,不主動透過媒體對司法裁判作出批評。

「然而,近年來開始出現一些變化,有的團體或人士利用媒體對司法機關或司法判決,有些甚至是針對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進行評點,作出各種各樣的批評或解讀,使特區的司法機關和法官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對此,我們應該予以高度重視。各位法官必須堅守我們的法律良知,以無畏無懼的精神,堅定地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

他又提到《基本法》同樣保障了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兩項重要的核心價值,如何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值得全社會深思。

「當然,我們應該肯定社會大衆和傳媒對司法機關的運作及所作決定的關注、評論甚至是批評對增加司法透明度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及質量所起到的積極作用。有些批評是中肯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些批評是毫無根據的。在此,我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評判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標準是事實和法律。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是實現公正司法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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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辭摘錄:

公正司法是司法機關的生命和靈魂,是法治社會的根本標準之一,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要素和核心價值。那麼應該如何保障公正司法呢?

首先,要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司法獨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法院及法官的獨立就沒有公正司法可言。司法獨立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觀念層面;二是制度層面。從制度層面來說,司法獨立不但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而且指司法官員行使其職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預。除此之外,司法獨立還強調法院和法官獨立於其自身以外的任何權勢和壓力,獨立於新聞輿論,獨立於市民的時尚與偏好。可見,司法獨立意味著在一個特定社會中司法機關裁判的自主性,司法獨立也意味著社會對司法機關應保持必要的寬容:即不侵權、不介入、不施壓、不妄評。

澳門有關維護司法獨立的制度已經相當完備,從《基本法》到《司法組織綱要法》、《司法官通則》、《司法官薪俸制度》、《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以及相關之訴訟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司法獨立、法院獨立、法官獨立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但問題是觀念層面亦要形成尊重司法獨立的社會氛圍和價值觀念。在制度層面上完善法律固然是樹立法治權威的重要方面,但對法治精神的塑造更是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十分感謝社會各界自澳門回歸以來一直十分珍惜並共同致力於維護和尊重司法、尊重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和社會氛圍,因為大家深知這是公正司法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

其次,要處理好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係

言論自由與公正司法都是我們現代文明社會中兩種最為珍貴的價值,缺一不可。在許多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中都明確予以規定,比如我們澳門特區《基本法》第8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27條同時也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顯然,兩者都是澳門的核心價值。因此,如何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一個值得全社會深入思考的問題。

澳門是一個法治社會,長期以來,澳門社會對司法裁決一般比較尊重。一旦法院作出判決,大家基本上都能自覺遵循,媒體和市民極少對判決進行評論,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成員也大多能恪守應有的政治體制倫理及基本原則,不主動透過媒體對司法裁判作出批評。然而,近年來開始出現一些變化,有的團體或人士利用媒體對司法機關或司法判決,有些甚至是針對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進行評點,作出各種各樣的批評或解讀,使特區的司法機關和法官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對此,我們應該予以高度重視。各位法官必須堅守我們的法律良知,以無畏無懼的精神,堅定地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

當然,我們應該肯定社會大衆和傳媒對司法機關的運作及所作決定的關注、評論甚至是批評對增加司法透明度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及質量所起到的積極作用。有些批評是中肯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些批評是毫無根據的。在此,我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評判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標準是事實和法律。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是實現公正司法的保證。

第三、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乎是老生常談,但其確實是《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對於解決澳門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累積起來的各種矛盾極為重要,值得大家重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一項原則性規定,一方面意味著澳門居民不分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也不論其出身、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另一方面,其包含立法上的平等和法律實施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包括立法參與權平等和立法內容的平等;法律實施上的平等則包括守法平等、執法平等和司法平等,除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外,任何人都不享有司法豁免的特權,均要接受司法的管轄,這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特徵。

 

各位嘉賓,澳門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大量涉及巨大經濟利益、複雜而又敏感的案件進入司法體系,給法院、法官帶來了從未有過的挑戰。而且,澳門是一個細小的人情社會,法官身處其中,所面對的壓力之巨可想而知。

在以往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我曾經多次希望各級法院的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面對變化巨大的社會環境時,要始終堅持廉潔自律,提高抗腐拒腐能力,堅決抵制各種誘惑和干擾,始終做到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今天,我要再次提出:

第一、全體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應當自我約束,處理好情與法的關係。一方面,要從自己、家人、朋友、同學等著手,處理好人情、面子與法的關係;另一方面,要與社會保持一定的距離,就如同在法官與社會之間有一塊玻璃幕墻一樣,我們既要看到社會,瞭解社情民意,又要遠離社會,更加不應融入到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當中,處理好民情、輿情與法的關係。我希望大家以“蒙眼的司法女神”為信仰,無私無畏、依法斷案。

第二、全體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必須要以鐵一般的定力與意志,堅拒各種誘惑和干擾,做到盡忠職守,無愧於法律賦予我們的市民權益最後一道屏障守護者的榮耀。因為我們每天要面對或裁決的不是涉及其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他們的家庭倫理關係,或者金錢財產、債權債務關係等案件,而近些年來有些案件的標的額甚至達到數百億元之巨。因此,今天再次重申司法人員增強拒腐抗誘惑能力的要求不但別具意義,而且也顯得特別重要。

第三、法官委員會也將進一步加強對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定期對所有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開展全面的工作評核,以評審其能力、奉獻精神、熱忱、文化、智慧、嚴謹以及對其職務聲譽所必要的素質,從制度上保證司法隊伍的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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