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形記】「海一居」爛尾樓花是誰的責任?是政府批則慢耽誤了發展商?還是有人想「搏」起密啲起多啲出事?今日在「澳門論壇」引起激辯。建築師協會會員大會主席梁頌衍指,歐案爆發後,政府批則較過往嚴格,現在要遵守「塔樓間距要大於最高塔樓高度的1/6」的規定,又要交風流動及環評報告,令批則時間更長。他又指出現一幢幢屏風樓的黑沙環填海區,以前好多樓都無遵守「樓距1/6」的規定;法律只要求發展商入則時間,政府幾時批則無限制,這些都對發展商不公平。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反駁,政府在2010年2月已經批出街線圖,清楚列明塔樓寬度不可超過50米,以及「樓距1/6」的規定,如果發展商按政府規定入則,不是為了起更多更密,審批程序不會一拖三年,海一居拖到今時今日責任根本不在政府。
主張修法的梁頌衍又聲稱,小業主想收樓,《土地法》必須「鬆綁 」,否則無論發展商或銀行都不可能交樓。又指目前有「幾十幅」期限即將屆滿的土地都有類似問題。若果土地被收回,會對政府管治產生影響,認為應修法增加過渡條款,「放生」所有閒置地,延長土地批給期限。
「成日話好多個案,邊個個案請講清楚!不應該將其他個案拖埋落水!」林宇滔強調,現時已預售樓花批給期又將近屆滿的個案只有海一居, 閒置地問題不應與海一居混為一談,「點解成日要混淆概念,搞到利益一團糟?」他指出,現行《土地法》有機制處理海一居的問題,前提是發展商要補交溢價金,政府可基於公眾利益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發展商依法必須按限期完成發展項目,如果延期一日,會被處罰相當於溢價金千分之一的罰款,對小業主收樓更有保障。
林宇滔認為,新《土地法》動不得,法例確保土地批給的透明度,這才是對公眾利益最大的保障。「沒人可以走灰色地帶,避免將來再有閒置土地阻礙澳門發展,亦令發展商知道,任何批給土地都必須按限期完成發展。」
律師麥興業認為,發展項目未能如期完成,這「過錯」的界線要如何定奪,可能要交由法院審理。如果動輒修法會影響法律的穩定性,修法的大前提是社會要有共識,也要經過很多程序,並非短時間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