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近日心思思想「兼職」,無端引來一場「一夫是否可侍二主」的爭議。
無論高議員是否擁有雙重國籍,法律上有一點是有些朋友沒有留意的。根據《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而要成為永久性居民根據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只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也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所以,制度上便存在擁有葡國籍議員擔任議員的情況。這也解釋了《基本法》第72條為甚麼明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可見,永久性居民與中國公民之間存在的政治權利差異。所以,爭議本身不在雙重國籍上而僅在雙重效忠上。
立法會議員要效忠甚麼?根據《基本法》第101條,他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那既已宣誓效忠特區,還能同時效忠葡國國會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政治常識告訴我們,他這樣做多少總會有些問題的,只是有時候說不太清楚:因為葡國國會與特區議會都是政治機關,即使回歸後中葡友誼高唱入雲,高議員本或有充當親善大使之意,但可預見期間直接或間接涉及的政經議題,利益糾葛千絲萬縷,又豈能輕易一一列舉。加上這些年高議員常不按常理出牌,若來日當上了葡國國會議員,會不會突然在那裡說了令中央或特區尷尬的話,以致引起外交糾紛?當然這只是一種小人之心的假設,但從制度上看是可能的。且不說政治一日也嫌長,人心何嘗不是。技術上要證明忠不忠,難道特區還要派人隔一段時間去監管他在葡國國會議政情況,這豈不是成了自尋煩惱,還可能落下干預他國內政的嫌疑。
立法會議員算不算公職?說實話,對持此論的理據我沒想明白:是不是要聽命於行政長官?但既然中葡兩大法律專家都說不合理了,循其思路,立法會大可按以下三種策略解決爭議:
1)【上策】 曉之以理,勸退:「葡國與澳門遠隔重洋,這樣來回您吃得消嗎?雖這樣有助收集哩程數,若您熱愛飛行,我們一定會慎重地考慮是否給予議員增點福利。再說,您如果整天不來上班,我們豈不是很寂寞?」「要不您自動退出議會吧,既然無法全身心地愛對方,分開豈不更好?」(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18條「資格的放棄」)
2)【中策】 如其他論者,立法會開會審議是否存在與誓言不合之問題。 但我覺得這種方式,在論證上存在一定困難,難免要引經據典、翻舊賬,須知人間婚姻(駱教授的比喻)最怕就是算帳了:紀念日沒送禮、整天身在曹營心在漢、又不做家務……凡此種種都可成不忠之罪證,辯論起來也就更不適宜供外人觀賞了。
3) 【下策】議會可選擇在《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19條第1、第2及第3款作文章,考慮填補該法律漏洞(假如,議會基於中葡友誼之念又考慮到高議員正值壯年予以包容,這就不是漏洞);或,當他選上以後,再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條h項要求主席行使「維持立法會的秩序、紀律及安全,並為此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的職能,就紀律問題作出裁決。
為何以法律解決是下策?雖說完善法律漏洞有一了百了之效,但考慮立法會的效率及澳門特有的社情與和諧,似乎又太不留情面了一點。何況,若事件真引起中央重新看待雙重國籍的問題,我想屆時還真可能影響到土生葡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