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高天賜九月初接受傳媒訪問,談及他政治生涯的一項「創舉」時稱, 澳門法律並無禁止立法會議員以葡籍身份參選葡萄牙國會,不存在向哪一個國家效忠問題,「我唔係中國籍,我效忠(澳門)《基本法》…原則上睇唔到有好明顯的衝突。」
然而,現職澳門議員參選葡國國會引發的爭議並不少。澳門《基本法》專家、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效忠具有排他性,亦即只能效忠一個服務對象,不可能存在「雙重效忠」。否則,「兩個服務對象發生利益衝突時,你站在哪一方呢?」這好比婚姻關係,只能對一個對象忠誠,「不能說我兩個都愛!」因此,高天賜若能晉身葡國國會,只能二者選其一。即使他不主動辭任立法會議員的職務,立法會亦應啟動審議程序,決定這種行為是否屬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忠,並作再出相應處理。
效忠具有排他性,不存在雙重效忠
駱偉建解釋,「效忠」,從狹義上講,是要求政治職位據位人在履行職務時,維護效忠對象的利益。世界各國通常規定擔任公職需要本國公民,由於特區存在一些特殊性,對一些政治據位人沒有要求必須是中國公民,但在擔任公職時必須宣誓效忠特別行政區。 政治據位人這種效忠是唯一的,不能同時存在另一種效忠,即不能「雙重效忠」。《基本法》有關規定,就是要避免一旦存在「雙重效忠」出現利益衝突,發生無法解決的情況。
雖然《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葡國公民或其他外國公民可以被特區政府聘請為顧問或技術人員職務。但是,他必須是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對特區負責。亦即是,他們不能以外國政治據位人或公務員的身份受聘,否則,身份就有衝突,無法做到在受聘期間只對特區負責。例如:特區以聘任方式從葡國聘請了一些司法人員,這些司法人員不能同時以葡國司法人員的身份在葡國履行職務,又以澳門司法人員的身份在澳門履行職務,只能以澳門司法人員的身份行使司法官之職權。按照相同的原則,特區政治據位人也不能同時以葡國公職和特區公職的身份行使公共權力。
政治據位人的特有義務
然而,本澳有不少居民既有本地身份證,又有葡國國籍,亦即享有兩地的法定權利。駱偉建指出,普通居民的權利與政治據位人的義務是有所區別的。因為政治據位人是代表居民行使公共權力,而非個人的自由權利,他的身份是公職身份,而非私人身份。「如果是私人身份,我們沒必要去干預他。因為服務於特區,需要對特區負責,履行法律的義務。所以,要求要比普通居民高。效忠具有法定的義務。如果政治據位人可以有雙重效忠,那麼某人以效忠他國為由,免除履行對特區的效忠義務,這不是很危險嗎?」
對特區不忠視作違反誓言
另外,他也指出,《立法會議員章程》第二十三條已清楚規定,若果明示放棄其宣誓效忠的對象;或作出在客觀上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忠的事實,即視為違反誓言。因此,高天賜若當選葡國議員又不辭任澳門特區議員時,針對這特殊情況,立法會應啓動審議程式,決定這是否屬於對特區不忠,需要禠奪議員資格。他認為現行法律體制已經能處理這一問題,不存在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