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變罪人?學者:毋需過份恐慌

2015-06-12 用大字報撐起一個專業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8504

時間:2015年06月12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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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兩名兒科醫生被判過失傷害罪成立,令醫務界一片愁雲慘霧,擔心在緊張的醫患關係底下,日後醫護人員會否動輒得咎,隨時被告上法庭。澳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邱庭彪指出,澳門奉行大陸法,判例並不會影響日後其他案件,法官對每宗個案都是獨立分析,醫務界毋須過份恐慌。《刑法典》對「過失不作為」定義相對寬鬆,只要醫療鑑定報告存有「懷疑」,實際風險並不高。關鍵是醫務界懂得如何保存、搜集和舉證,有助法院認定當時的事實,這才是有效的保障。他希望醫務界能冷靜分析,莫再針對個案,否則再發展下去,可能會令市民「既不相信醫生、又不相信法官」,最後社會體制難免走向破裂。

醫不好,會否要坐監?

這次鏡湖兩名兒科醫生被判過失傷害罪成立,令醫護人員大為擔心:醫不好,會否要坐監?救人會否變成罪人?邱庭彪認為,這只是社會上的一種誤會和過份恐慌。其實判辭上也有解釋「不作為過失」的定義,他舉例:一個絕症全世界都無得醫、或者本地醫療水平未到,都無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如果醫生個人醫術未到,只要將其轉介至其他對口的醫生,或直接告訴對方實情,真的有心無力,法理上「過失」的風險已經不存在。

他進一步分析,「過失傷害罪」 的犯罪要件是醫生有此技術但卻沒有用到,盡到小心注意的職業義務,這就是法律所說的「應注意、能夠注意、但卻沒有注意」的意思。事實上《刑法典》的規定相當寬鬆,只要證明有「懷疑」的成份,已經很難入罪。另外,《刑法典》第142條「過失傷害罪」,已對醫生在診治過程中一些正常風險有免責條款,例如手術必定有風險,只要醫生事前跟病人溝通清楚,成功、失敗的機率各佔多少,術後可能會出現甚麼狀況,有幾成機會可能復發,按照一般專業指引辦事已經相當保險。

「只有證據才能證明事實的存在」

他指出,法官要將一件多年前發生的事實再重組,找出責任方,必定存在一定局限,很難百分百還原事實的真實,只能靠控辯雙方舉證或法官主動尋找證據,追求法律的真實,因此,只有證據才能證明事實的存在。醫務界應深入認識「證據」的效力,現時醫生的醫療紀錄有些還未夠規範化,倘若在當時沒有保存好證據,事後不懂搜證、舉證,一旦要打官司將會很吃虧。

澳門對醫療事故的民事賠償相當低,不似美國往往要賠百萬、甚至上千萬。一般只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根據以往一些判例,大部分只判幾千至幾萬,嚴重者才會判罰數十萬。醫生最關心的是刑事紀錄會影響執業牌照。近日醫務界的聲明越吵越烈,邱庭彪坦言對事件有憂慮,亦希望專業界別莫再糾纏於個案,心平氣和、冷靜分析,再思考如何在法律取證上加強對業界的保障。而《刑法典》第142條「過失傷害罪」對醫護人員已有特別的免責條款,對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提供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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