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裡不可承受的「輕」── 爸,求你別再打!

2015-01-16 愛我,別打我! 專題報道

文:緣未盡

網址:https://aamacau.com/?p=14123

時間:2015年01月16日 0:00

我是一位大學生,今次用自身經歷來表達訴求。寫這篇文章,我當中鼓起多大勇氣,可能你們都不會明白!你們當中有哪些是被家暴過的嗎?本來我都不想掘開那段不堪的回憶,但看見社會上對家暴法是否列為公罪爭論多時,為了爭取公義,爭取被虐者最基本的保障,我願意站出來同大家分享自身被家暴的經歷,自我揭露身為被虐者的感受。

首先,我一直有留意家暴的立法進程,在最初對政府將家暴列入公罪,感到萬分高興。政府一直強調目前家暴法的立法關鍵在於對「家暴行為」作出清晰嚴格的定義,凡是符合定義的「家暴行為」,特別是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均會以公罪處理。

每當被我打開報紙、看新聞時知道家暴公罪化這消息,心裏會覺得有種安全感。 法律草案將建議符合家暴定義的行為,不論是初犯還是累犯,均列為公罪的時候,我的心情尤如中了六合彩,我真的覺得澳門政府進步了,我們這些被虐者可以得到最基本的人生安全保障,有法律可以保護我們,是打從心底高興起來,感激各界支持家暴列入公罪的團體。

(網絡圖片)

(網絡圖片)

驗不出的傷痕 傷害真的「輕」?

但是好景不常,在去年十一月十九日的一則報紙中,我看到了四個字:草擬中的《家暴法》會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後果「非屬輕微」的身體傷害行為、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定性為「家暴行為」。我大膽想請問各位長官,請問何謂非屬輕微的身體傷害行為、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當我第一眼看到這四個字時,我除了感覺到憤怒、無止境的失望和悲痛外,還有迷惘,「非屬輕微」是要我如何定義,什麼算輕微?刮一巴算「非屬輕微」嗎?打你兩拳或者對你時常說髒話、無視你等是屬於「非屬輕微」的行為嗎?

「非屬輕微」這四字可以推翻很多暴力行為,政府沒有為「非屬輕微」下範圍,指明哪些屬「非屬輕微」的罪行,我只覺得政府是同市民玩文字遊戲,真的很憤怒,因為在我的理解中「非屬輕微」等於現時的半公罪法律,其實從頭到尾,推出諮詢,同各大社團交流都只是煙幕?政府到最後都是無視我們這些被虐者的辛酸,沒有人會了解我們。

父親外遇 受虐七年

在座的人可能未經歷過家暴,我在七年前都不知道何謂家暴,那時我還是一個年幼無知的初中生,直到我媽發現我爸有外遇,我身邊的事物一切都變了。

我爸那年由於被我媽發現有第三者,面對我媽的質詢,他採取逃避、否認。我本來都不相信我老竇是會有婚外情的人,一直堅信我媽多疑,直到他為了那個女人,對我媽進行第一次的家暴,對我媽進行身體虐待,當我親眼看到了我老竇打我媽的過程,我從那時開始害怕我老竇,他完全變了另一個人,心情好的時候會對我們很好,外面的人都對我老竇讚不絕口,稱他為好男人;然而,當他心情不好,絕不能招惹他,不然只有被打的懲罰。

我終生都不會忘記,在這七年間,我媽承受多少的精神虐待、身體虐待,我和我的家人全都被我老竇打過了。七年前我年幼,不懂如何阻止我老竇家暴,亦不知如何保護自己,只緊記每次我老竇發怒,我們便要收聲,不然只有被拳打腳踢。在這七年,我和我的家人都深受家暴所帶來的肢體暴力、精神暴力傷害,只要我老竇一大聲說話,我們便會收聲。在家中,他便是法律,不可以頂撞他,他所做的事都是對的,包括包二奶,反正在家中我們是沒有地位,只有順着他的意思生存,才會平安生活。

這七年來,我給他虐打了四次,每次都是掌摑耳光,用拳頭和腳令我受傷。我老竇很醒目,每次都只掌摑耳光,用拳頭等不會留下嚴重罪證的暴力行為虐待我們,因為這樣造成的傷痛很快會痊癒,而且給局外人的感覺,可能會覺得只是小事一宗,只是輕微的傷害,沒有什麼大不了。加上澳門的法律,掌摑耳光、用拳頭打等只屬半公罪,有甚麼可怕?即使報警,警察都不會重視。我可以以被虐者的身份給你說,如果你想告施虐者,你沒有強硬的後台支援,你的下場會更悲慘!施虐者可以用一切方法令你撤銷控訴。

我可以告訢你們,被打並不是最令人覺得恐怖,最令被虐者心寒的是被打後的精神虐等。當被家暴後,遺留下來被虐的心理創傷,這種傷害是最難醫治,最難癒合,影響到一個人一世的成長歷程。

最近一次發生在我身上的家暴是去年九月九號。

事情的起因是家裏吃過晚飯後,我要做功課,我媽正收拾衣服,而我老竇就坐在沙發上玩手機,我用請求的語氣問我老竇:「廚房有很多碗,老竇你可以把它洗乾淨嗎?」然而「他」的反應是無視我的請求,直接入房看電視,我當時覺得得生氣,家庭中每個人都在忙,但你卻休閒看電視都不願意去為家庭付出少少的勞動力,要去洗碗很難嗎?最後由媽媽做完手上的工作再去洗碗。

當天夜晚十二點,「他」突然過來房間指罵我和弟弟,罵我們只顧聊天,不做家務。我是很害怕會被他虐待,但心底真的覺得很不公平,為何「他」不做家務還要罵我和弟弟?於是和他吵起來,四句對話後「他」就直衝過來,給了我第一記掌摑耳光。我當時呆了,完全沒有想到「他」這麼快會打我,我媽一聽到我和「他」爭吵,第一時間衝進來,可惜遲了一步。媽看着我被打,當場崩潰,擋在我和我老竇之間,不停地哭,不停地請求我老竇不要打我,我媽是不停地抖震,她發自心裏害怕我老竇發脾氣,拿我和弟弟出氣。我那時很憤怒,自以為已經成長了,不再是年幼無知的小孩,抱着報警可以保護到自己的心態,當我說完我後悔了,「他」聽到我說要報警,馬上衝過來再給我兩記耳光,大喊「去報警呀」。其實我當時只想嚇唬「他」,想制止他打我,想保護自己,並不是真的想報警,因為我一直和媽想法一樣,覺得我老竇「他」會變,只要對他好,他會明白的,會改過,不會再用暴力。

一直忍耐了七年,每次被虐待都忍耐了,但今次我真的忍無可忍,他連擋在我面前,阻止他打我的媽媽也虐打了,將我媽用力推倒在地,掌摑我媽。弟弟馬上走出來保護我和媽媽,結果連我弟弟都被打了。我當時好驚,手在抖,想報警卻始終沒有勇氣,我們三個最後只有躲避在房間裏,那種心理的恐懼,回想起「他」打我們的情境,那種心理壓力,真很令我有想自殺的念頭。

報警,會有轉機嗎?

到第二天早上,我左手紅腫和有瘀傷,臉部經過一晚已經消腫,但我內心卻不停地抖震,我不想看見我老竇,只要一想到昨晚的經歷,我的眼淚不斷地流下來,我覺得不能再這樣任人打罵下去,我想改變。如果我想投訴被人虐待會如何處理?

九月十號早上十點,我到第二司警處詢問詳情。

一進門,前檯警察問我什麼事。這經歷太痛,我沒法即時向他說出我被家暴的事,而他卻一直追問,到我說出來這裏的原因,他就轉介我入櫃枱排隊。只可以說,未經過訓練的警察,我強烈要求不要讓他們接見家暴受害人,他們會隨意、大聲地說出來我被家暴,整個大堂都知道我來求助,我感受到旁人的目光在我身上停留,我當時想馬上走人,但為了獲得更多警察幫忙的資訊,我繼續厚面皮地留下來。之後有一位警察帶我到房間,我很記得他問了我三個問題:

第一問題:發生甚麼事,被家暴的詳情是怎樣?
第二問題:你想告你老竇還是不告,你自己決定。
第三問題:大事化小,你現在已沒有被掌摑的傷痕,過了一晚甚麼傷都會變淡,下次要告就即時去驗傷,我可以幫你落口供,但法官會如何判我就不清楚,看你現在的傷勢是沒有太大明顯傷痕,即使你想告你老竇,嬴面很少,而且要有很多手續,包括叫你老竇過來警局。

在警察的詢問下,我當刻感到十分無助。他問我:「你想告你老竇還是不告,你自己決定」,我不知道要如何回答警。我想告我老竇,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如果告「他」有何後果,我要顧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安全,以及他們有何想法,這我並不清楚。我雖然好討厭「他」,但腦海中不斷出現他始終是我老竇,真的要告「他」嗎?再者,如果告「他」,回家後又會繼續看到他,很有可能會被他更嚴重地虐打,很多問題出現在我思緒中,我成個人好迷惘,警察又不停地催逼我,其實我只想警察介入,幫助我如何處理被虐的問題,而不是把問題交回我自己決定,最終我沒有告「他」。最重要是當時如果告我老竇,充其量是半公罪,沒有任何阻嚇力。

家庭暴力可依施暴型態的不同,至少分為四種: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與性暴力,不論任何暴力的型態,對於受暴者精神上都會是很大的傷害。

由於「他」的家暴,讓我體會到何謂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我十分贊成家暴列入公罪,公罪和半公罪的處理手法完全不同,公罪由檢察院直接起訴,我可以不用處於兩難局面,警察可以即時介入,被虐者不用擔心告還是不告「他」,內心的爭扎,未試過被虐的人是不會明白。

何解受罪的是我們? 家暴公罪化,我和家人可以被受保護,有政府的法律保護,不用再怕承受這些痛苦,每日要提心吊膽面對我老竇。法官的判決是由法官定,我不用再為告不告他而煩惱,我可以不用考慮如果起訴他,回家後會不會被他虐打?他會不會發瘋?傷害我弟弟和媽咪。在我眼中,他發怒是可以拿起菜刀劈你的,公罪化可以透過法律強制我老竇接受輔導。但現時的法案初稿,家暴定義中加入「非屬輕微」這四個字,對於我來說,一切都只是回歸原位,「非屬輕微」=現時的半公罪,告不告的選擇都是回到被虐者手中。懇請政府對於「家暴行為」的定義要再三去思考!政府的一個決定,會牽涉全澳被虐者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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