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幾點思考

2014-12-12 如果世遺在你家門口 專題報道

文:欣欣

網址:https://aamacau.com/?p=13327

時間:2014年12月12日 10:10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在於透過一系列針對性的規管措施,對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與管理作出合理調控。其最大的意義在於,界定核心區及緩衝區內准許發展的部份及其上限。有效的保護管理計劃能在保持歷史城區風貌的同時,釋出適當的靈活性,保障住在城區內的居民生活質素,避過度活躍的經濟發展。

這份歷史城區管理計劃明年二月正式遞交到聯合國時,已經是澳門成功申報世遺第十個年頭,我們的歷史城區要比十年前遠超負荷。我們的歷史城區並非一個靜止的的博物館,而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有機體,是一個有人居住的場所,社區生活和日常空間交織出動態不斷的變化,是讓歷史城區充滿活力及趣味盎然的地方因此《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面對的挑戰不容低估。

我城文章配圖

A 小型地段的發展

澳門歷史城區內大部份是建成區,能夠大面積開發的項目其實已經為數不多,剩餘的都是小面積的地段,這些小型地段還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其中不少目前仍然層高的金字頂磚木結構的傳統住宅建築。這些小地塊的開發最讓人關注的是新建築物如何與整體街區風貌的協調。當然,這可透過城市設計針對建築立面及招牌作出控制。然而,限制發展高度及建築退縮(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才是真正具爭議性的內容,每個地段的建築限高及容積率採納的是甚麼標準?須知道,每種標準都會引導不同的保護管理方案,到底現在相關部門提交的建議是採納一套甚麼標準?對一個關心歷史城區保育的人而言,更期望是採納一個更嚴謹的標準以保留最完整的歷史訊息。然而,對一個小型地段的業主而言,卻會期許一個對於其物業自主權更靈活的寬鬆標準。房地產發展衍生的利潤未必是歷史城區內拆建的唯一原因,事實是在歷史城區以內,不少弱勢社群只能透過重建才能解決他們實際面對的問題。因此,在諮詢期間應該披露更多更具體資訊公眾才能知悉及分辨目前的方案是否合公眾利益。

B 歷史城區的綜合總量管制及監測指標

歷史城區面對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莫過於高密度的居住人口及超負荷的旅客數量。在已經遠超負荷的歷史城區,我們關注的不僅是管理,最大的任務是在過快發展過程中進行有效的調節及控制。作為一個有人居住的歷史城區,社區的生活質素應是較為優先的考慮。我們期望是次計劃透過建立各類發展上限的技術指標,例如核心區以及緩衝區內的人口、交通及綜合設施作出總量管制,通過對包括人口特徵、總住宅樓地面面積以及未來可能的變化趨勢作出分析,以確定未來歷史城區的住宅建築面積從而推算出其容納人口,以此為總量管制的基礎,掌握交通及公共設施的需求,更好地規劃歷史城區內的各種民生所需求基建配套。此外,也應該建立一套長遠的監控指標,定期檢討及調節。

C 景觀及視廊的保存——不能失守的三個眺望點

以澳門半島的空間尺度而言, 如果真的要有效達至以保護天主聖名之城為核心的景觀及視廊通透性,原則上整個澳門半島範圍都應該劃為緩衝區。澳門歷史城區的周邊能夠發展的大型項目已經不多,唯一的就是坐落於西望洋山南面的南灣湖CD區。該區雖然不在世界遺產歷史城區的緩衝區內,緊鄰西望洋山,其實仍屬於景觀敏感地帶建議透過歷史城區管理計劃重新調整緩衝區的範圍。同時,重新檢討澳門三個具有歷史價值的眺望點:西望洋山、大炮台以及東洋山燈塔的景觀視廊,以這三個眺望點為高處俯視的地帶進行限高,以實施全景保護來保障較寬廣的視野。除此以外,必須限制距離眺望對象點所在之地的背景區域的建築高度,澳門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聳立於主教山後面的兩座塔樓。無論是從舊大橋、南灣湖CD區的開放空間以及在氹仔北岸的濱水地區,都可以清楚的看到這兩座MA級高層樓宇(50米或以上),干擾了澳門半島南部以主教山為核心的天際線。對主教山作為一種控制對象而言,已構成相當程度的破壞。

是次諮詢的資訊不對稱

綜觀世界各地與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類近的文件,諮詢本文中所提出的四項主要內容作為計劃的框架,原則上難以否定。然而這所有文本內列出並用作問卷的原則性問題,本身就是文化局申報世遺時的基本職責及理應遵守的義。再者,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本身是一份相當詳細的技術文件,而本次諮詢的內容卻集中於框架性的、原則性的部分,與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內容相當大落差。市民大眾可能未能從「框架」之中得悉,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在實際操作時對其產生的影響,這些影響可以及至他們的日常生活、房產的利用、衍生的義務等等。這種情況下,未來市民會對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詳細內容產生強烈反彈,對推行計劃產生阻力。

結語

這套制度要保護的不是原封不動的歷史城區,而是維護其當中所蘊含的歷史訊息及城市記憶所呈現的整體價值,以及城區內的適度的有機發展。我們在談論《澳門歷史城區管理計劃》的同時,其實也是在談論並說服公眾,管理計劃的實施及開發控制,屬於凌駕性公共利益,需要市民共同參與及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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