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不戴頭套打友誼拳賽致一死 中院改判拳手過失殺人罪罪成

在一場相約不戴頭套的友誼拳賽中,一名泰拳運動員致對手死亡,早前初級法院判拳手無罪,亦無須賠償。其後,被害人家屬不服上訴。中級法院就上訴案作判決,改判拳手過失殺人罪罪成,處以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同時須向被害人妻女分別支付378,260澳門元(下同)和371,400的賠償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9)日發稿公佈該上訴案的判決。據案情,事發於2020年上旬,被害人在朋友介紹下認識一名泰拳教練及案中的拳手。翌年10月1日,被害人邀約拳手進行友誼拳賽,拳賽於同月4日下午約6時舉行,並由教練擔任賽事裁判。被害人及拳手雙方經協商同意在擂台上比賽三個回合,每個回合三分鐘,同時雙方同意不使用頭套進行比賽,比賽期間僅帶上護牙套、拳套及腳套以作保護。

案情又指,第一及第二回合期間,兩人互有攻守。直至下午6時15分,拳手揮拳大力攻擊被害人頭部,導致其倒下並坐在擂台地上,裁判即教練隨即示意終止比賽。隨後,被害人自行起來前往擂台欄邊飲水及休息,並與拳手及教練交談。下午6時19分,被害人自行離開擂台在台下休息,惟不久便暈厥倒下,右邊頭部撞向一方型鐵質計時器。拳手隨即報警求助,被害人被送院救治。同月13日下午,被害人死亡。其後,檢察院對拳手提出控訴,死者的妻子及女兒向教練及拳手提出民事索償請求。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拳手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罪名不成立,同時駁回甲妻女的民事索償請求。然而,死者的妻女不服初院裁決,向中院提起上訴。

中院對上訴進行審理。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初院是以未能認定丙存在犯罪故意為由而開釋其控罪,因此,上訴庭須審理拳手是否真的有犯罪故意的問題,以及分析案中兩人就不戴頭套去比賽的協議是否有效。

指不戴頭套協危及人身安全及抵觸公共秩序 中院:無效

中院合議庭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頭部是人體要害部位,在凡以人體頭部為其中一個擊打部位而進行的且非屬「點到即止」式的拳術比賽中,如不戴保護頭套去比賽,腦部可能受到不可復原的嚴重傷害。因此,被害人及拳手這種私人間的協議因超越《民法典》第71條第4款為謀求保護人身安全而設定的限制以及抵觸公共秩序原則而屬無效協議。「這項私人協議也不能成為《刑法典》第30條第2款d項所指的阻卻事實不法性的事由。」

中院又指出,兩人的拳擊友誼賽目的是切磋技藝,並非意圖藉此途徑傷害對方。但身為泰拳運動員的拳手應知悉在缺乏充分安全措施下的比賽對身體造成傷害的風險會明顯增加,經增加的風險已非如有充足安全保護措施下所進行之比賽的可容許風險。因此, 拳手的行為仍屬於過失犯罪,因出現死亡的結果,應以過失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至於關於賠償金的訂定,中院指出,由於被害人自願參與是次拳賽,自願與拳手協議二人均不戴保護頭套去比賽,故各項賠償金均應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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