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改判江志黑社會罪成立 增加4年至21年徒刑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收錢協助涉案人士「拆案」以逃脫法律制裁一案,去年一月中級法院一審被判17年監禁,案中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 14年和 6年徒刑,而第四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判無罪、即時釋放。其後,江志等人與檢察院均已提起上訴。終審法院今(18)日作判決,改判江、蔡及吳黑社會罪成立,其中江志被改判21年監禁,蔡及吳亦被判1614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8)晚發稿公佈有關判決。終院指出,目前江志(停職)被控與商人夫婦蔡秀英、吳懷珠等人共謀,收取賄賂以干預多宗刑事偵查、違法歸檔案件及取回扣押財物的刑事案件中,中級法院作出一審裁判,分別判處江志、蔡秀英及吳懷珠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違反司法保密罪」、「濫用職權罪」及「袒護他人罪」,第一被告還被判觸犯了「財產來源不明罪」。各罪並罰,三人分別被判處17年徒刑、14年徒刑及6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其後,檢察院、江志、蔡秀英及吳懷珠分別針對中級法院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提出了裁判無效、事實認定、證據審查、追訴時效、法律適用、量刑等方面的問題。

終院指出,經分析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作出裁判,裁定檢察院、三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包括宣告江志被判處的其中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以及江志、蔡秀英及吳懷珠被判處的其中三項「瀆職罪」的追訴時效已完成,繼而廢止中院的相關判罪;就江志被判處的其中一項「濫用職權罪」、被判處的其中三項「違反司法保密罪」和一項「濫用職權罪」,以及蔡秀英及吳懷珠被判處的二項「違反司法保密罪」,因罪名不成立而廢止中級法院的相關判罪。

 針對三人早前被判處的其中的十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四項「違反司法保密罪」、六項「瀆職罪」和二項「濫用職權罪」,終院改判為六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二項「違反司法保密罪」、三項「瀆職罪」和一項「濫用職權罪」;同時三人被判處的其中四項「瀆職罪」、三項「瀆職罪」以及一項「瀆職罪」改判為「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人每項罪分別判處4年、3年和3年徒刑;

三人黑社會罪成

終院續指,江志的行為構成《有組織犯罪法》有關規定及處罰的「領導或指揮黑社會罪」,判處15年8個月徒刑。至於案中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行為構成該法律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黑社會罪」,分別判處8年6個月及6年6個月徒刑。

江志亦觸犯二項《財產申報》有關規定,結合《刑法典》所規定及處罰之「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7個月徒刑。

根據判決,數罪並罰,終院分別改判處江志、蔡秀英及吳懷珠21年、16年及10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同時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裁決。有關合議庭裁判可參閱終審法院第29/2024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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