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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討論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法案 有議員關注為何取消「公開譴責」

二常會主席、間選議員陳澤武及秘書、間選議員林倫偉會後見傳媒。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14)首次開會討論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下稱法案),有議員及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多個問題及關注,包括委任領導和主管時所要求的「適當性」準則為何,當局為何取消原法律中的「公開譴責機制」,由新增的「勸誡機制」取代,處理犯錯官員,以及關注所法案所提及的促進人員流動方面有何具體操作等。

立法會去年12月一般性通過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

法案又建議領導及主管級人員須宣誓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拒絕宣誓自動撤銷相關委任。同時法案擬加強官員管理及問責,包括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設立勸誡機制並將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分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對行為違紀的領導人員展開調查等。

二常會主席、間選議員陳澤武會後指出,立法會法律顧問及部分議員提出一些問題及關注,需要政府代表說明。

他又指出,法案增加問責手段,處理不同情況和嚴重性,包括新增採取勸戒、終止定期委任等紀律處分。在人員聘任方面,法案建議多個準則,其中新增了兩個準則,即為構建管治梯隊及促進人員流動,有委員關注在人員流動方面如何操作、有否具體個案。

陳澤武又稱,法案建議規定部門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行政公職局有說明有關人士是否符合委任的標準,即從合法性、適當性作分析,有意見關注公職局或成為「超級審批部門」,以及何為適當性,「合法性當然是知道 ,至於適當性是難理解的,要問一問政府的準則是什麼。」

他續稱,法案列出導致領導或主管停職情況,包括不回覆廉政公署勸喻,或對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不作出解釋,無執行相關意見,最嚴重可被科處 241日至 1年的停職處分。但是根據現時規定,部門必須回應廉政公署勸喻,對審計署是不需要執行的。會議上,有兩名議員不認同修改法案取消公開譴責,認為應保留公開譴責,當有需要時便可以使用此「工具」,這些問題都需要政府代表列席說明。

陳澤武又表示,立法會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該法案時,針對法案取消公開譴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已指出, 公開譴責從來沒有用過,譴責影響公務員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