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傭團體籲制定標準工時、津貼等 勞工局:已受法規保障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代表在今年9月底向勞工局遞信。(相片由PLU提供)

在澳門,不少家庭聘用外籍家傭打理家中雜務、負責照護老人或小朋友。本澳家傭團體——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進家工會)早前向本澳勞工事務局遞信,冀與當局對話,並呼籲增加對家傭權益,在合約中訂定條件包括最多12小時的日均工時、增加法定交通及住屋補貼等。勞工局回覆該團體指,本澳家傭受法律保障。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Progressive Labor Union of Domestic Workers – Macau, PLU)是一個由外僱所設、關注家傭權益的團體,有不少成員為菲律賓籍。據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提供之信件,他們在今年九月底向勞工局遞信,內容提及在澳外籍家傭非常需要與僱主簽署合法且標準的合約。PLU主席Jasmin Santos曾向本媒透露,根據現行法例,外僱現時所簽的合約大多沒有法律效力。

該信續指,疫情期間可見在澳外僱在照護及家居工作的貢獻。截至今年5月,家傭總數約為26,100人,而在澳外僱有近18萬人。相信有關人數已回復至疫情水平,也是合適檢視家傭勞動條件的機會。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主席Jassy Santos。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主席Jassy Santos。

PLU作為工會,認為家傭應獲得如同其他行業般的認可,有意與勞工局開啟「對話」機會,提出7點建議改善家傭的勞動權益、在合約中訂立基本的福利條件。包括:

  1. 最低薪金澳門幣5,500澳門元(下同)、基本房屋津貼1,000元:PLU表示,在澳生活成本隨社會發展上升,現時500元的房屋津貼是近二十年前訂定。現時即使家傭與其他人分攤住屋費用,大部分在外居住的家傭仍需花費1,200元在每月租屋上。根據實際成本,將以上兩個項目訂定標準是必要的。
  2. 訂定膳食津貼澳門幣 1,200元:PLU指出,大部分家傭並不在僱主家中用餐,不少家傭最多只獲發約 25 元作為下班後的晚餐費用。而根據《勞動關係法》第59條的基本薪酬規定,必須訂立標準膳食津貼。
  3. 訂定交通津貼澳門幣300元:PLU表示,即使部分家傭可使用巴士卡支付交通費,或乘坐直達巴士,但仍有部分家傭須自行支付交通費用。
  4. 訂立每月至少 4 天全日假期及其他假日:須按《勞動關係法》規定的權利,在合約中明確規定假日(例如強制假日和年假)和休息日。
  5. 工時設定為日均8至12 小時:PLU指出,不少家傭每天平均工作 12至14 小時,部分住在僱主家中的家傭工作時間更長。建議在《勞動關係法》中剔除「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內容,訂定如果僱主需要家傭工作超過 8小時,雙方可以協商僅延長至 12 小時。
  6. 強制性健康保險:PLU指出,越來越多在澳家傭罹患各種疾病,部分家傭可能在服務數十年後被迫返家,在這段期間難獲得健康福利。PLU主張《勞動關係法》第 30 條應適用於所有員工,並附加強制性健康保險的規定,以便家傭能以健康的身體繼續為僱主服務。
  7. 設立對家庭傭工適用的薪酬政策:PLU主張,在僱主不合理解除合約的情況下,《勞動關係法》第 70 條以及適用於外地僱員的書面合約期限,必須亦適用於家傭。此外,合約必須包括有關其第 13 個月工資的規定,以及在終止合約時須根據法例第 70 條規定,以相同計算方式以支付長期服務的報酬。

PLU指,現時外僱及家傭人數接近疫前數字。

勞工局:家傭受法律保障

勞工局在十月下旬回覆進家工會的信件,並表示,外僱受《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保障,包括每周休假、年假、法定假日、病假、工作時間和解僱補償等方面。至於其他有關津貼、強制性健康保險等內容,該局則未有回應。

在每周休假方面,勞工局指,根據《勞動關係法》第 42 條,員工有權享有每周一天(連續24小時)的帶薪休息時間;可以是每周固定一天或每四周四天(可以連續或分開放假)。若在無法固定放假情況下,員工享有每四周四天的帶薪休息日。另外,僱員的每周休息權利按周計算,而不是按月計算。

在日均工時上,勞工局回覆指,根據《勞動關係法》第 35 條,家傭工作可簽訂「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書面協議,免於遵守正常工時,但不影響其休息、每周休息、法定假日、休假和其他保障的權利。休息時段包括每連續工作五小時須休息至少30分鐘,並且每日有連續10小時的休息時間,每天總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該局續指,若家傭沒有簽署書面協議,根據《勞動關係法》第33條,家傭的正常工作時間則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僱主也可與家傭協定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限制,但家傭每天應有連續10小時且總計不少於12小時的休息時間,且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在無理解僱方面,該局指,根據《勞動關係法》第 70 條第 6 款規定,如果外僱在合約期滿前,因不正當理由被解僱,僱主有義務按照勞動關係解除日至與雙方約定的合約屆滿日之間的時間計算,向該僱員支付補償金。相當於支付每月或不足一個月計算三天的基本薪酬。 《勞資關係法》保障僱員基本的勞動權益,在不影響僱主與僱員的基礎上,可就制定比法定更有利的工作條件達成協議。

勞工局同時表示,將認真聽取上述修法意見,並結合社會實際情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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