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21元朗站非白衣人暴動案:七名被告全部罪成

2019年7月21日晚上,香港新界元朗港鐵站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七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暴動。七名被告均不認罪,昨日下午(12日)在西九龍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

除因「47人案」正在服刑的林卓廷外,其餘六名被告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案中七名被告當時均在元朗站閘內,分別為林卓廷(案發時45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2019年香港爆發社會運動,各區均爆發大型示威活動。7月21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第六次大型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前往中聯辦大樓,向中國國徽投擲雞蛋及油漆彈,隨後警民雙方在上環附近發生衝突。同晚七時許,有大批白衣人手持籐條、木棍,在元朗雞地一帶聚集。十時起,白衣人進入港鐵元朗站大堂,一度追打閘內人士,雙方互罵,並及後演變成暴力衝突。有人拉出消防喉射水、從月台向大堂擲下垃圾桶蓋,白衣人後衝上月台並進入車廂襲擊市民。事件發生當晚,新界區報案中心在3小時內接收230萬宗求助,惟警方遲到39分鐘才到場。

事件曾引「警黑勾結」懷疑

「721事件」被認為是香港反修例運動的轉捩點。因為警方遲遲未出現,加上有媒體拍到有防暴警員與白衣人交談,一度引發外界對「警黑勾結」的懷疑,警民關係急速惡化。

事發一年後,警方突然拘捕包括林卓廷在內的閘內人士,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曾受訪指出,當局控告林等人暴動,「基本上是荒謬的,所以變成完全是轉移視線」。

值得注意的是,事發至今五年,僅九名白衣人罪成。

西九龍法院大樓(來源:維基/Wpcpey)

判詞重點

案件由法官陳廣池進行審理,歷時五十多日審訊。

他在判詞總結指,認為閘內人士的暴動不是一早「預計籌劃」,事件的偶然性是包括林卓廷等人,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但卻因為雙方的對峙、對罵及衝擊,使暴動必然發生。

另外,法官在判詞後語寫到自己觀察。他先指港鐵就當晚的衝突「有點措手不及和不知所措」,形容月台列車的車長「孤立無援」, 間接導致後來有部分白衣人衝上月台, 進入車廂打人。

就不少被告提到警方角色及遲到,法官指警方遲到場並不能成為挑釁對方,「甚至以暴易暴的藉口」,而七名被告均沒有親自及着人打999報警,「在未有任何資料前提下,任何人都不應胡亂猜測,亦不應用陰謀論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法官也重申,「721事件」分「上、下集」:上集發生在元朗站大堂,下集是來自車廂內受害者、令人不齒的毆打。而本案的指控是屬上集,雖控方案情可能不全面,但有林卓廷的直播片段及一些公開片段,「使箇中真相能公諸於世。」

在後語最後部分,法官特別提到「法官的神聖公職」,指有些域外國家或機構「以不負責任或雙標的言論批評本港進行的一些刑事審訊」,試圖矮化本港司法制度,甚至恐嚇對法官提出制裁或入境限制。

他引述終審法院法官的聲明指,「所有級別的法官均應恪守司法誓言」,又引述首席法官聲明,指「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謹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他表示,「這是身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天職,亦是我們的使命。」

以下是法官對各被告的分析:

 第一被告林卓廷

林卓廷早前供稱,21日下午及晚上,先後收到訊息得知「鄉頭吹大雞」及看到廚師受襲影片,在Facebook發出三個帖文,着「返元朗的朋友小心」,「現時在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來自元朗」,以及表示已聯絡警方,自己正前往元朗。

他供稱自己曾致電元朗警民關係組鄧姓警長。在到達元朗站大堂後,看到地上有木棍及閘外白衣人,林着他們「唔好郁手」。及後閘內外雙方對罵,林又承認曾言「唔好退、頂住佢。」

法官陳廣池認為,林在當日的表現朝「相反方向行事」,指相信林入元朗的目的,是「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下手,打擊對方」。 他又指,林的帖文在大環境下產生「磁石效應」,吸引政治立場相近的人入元朗;而林着助手直播,「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

法官又指,林著人「頂住、不要退」是增大閘內人群聲勢,叫白衣人「不要走」是煽風點火。法官又不接納林致電鄧姓警長是「報警」。最後法官指林「根本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着幹」,裁定罪成。

 第二被告庾家豪

庾家豪早前供稱,當日參完遊行後打算與女友前往元朗吃糖水,到元朗站見白衣人聚集後留在原地。他承認向白衣人招手、和說「Come on,過嚟啦」,又曾擲水樽和推跌告示牌、拿起消防喉等。

法官陳廣池認為,庾家豪在六分鐘內招四次手,仍然以為可阻嚇對方衝前入閘的話,「是匪夷所思,根本是自圓其說」。至於向白衣人擲水樽解救他人的行為,「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的說法。」

法官又指,庾在錄像中露出笑容亦無驚恐,「根本上是全情投入」,認為他「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裁定罪成。

第三被告陳永晞

陳永晞作供時提及當晚與友人食糖水,但在雞地遭白衣人恐嚇後,與友人到元朗站欲提醒乘客風險。他承認曾用消防喉射水,望令白衣人後退。

法官認為,陳到站內和友人失散,也一直沒有打算報警及離開。而拿消防喉射水明顯地作「反擊的行動」,指這是一種「挑釁及襲擊」的行為。法官又認為他留在閘內是支持鼓勵其他聚集人士,裁定罪成。

 第四被告葉鑫昇

葉鑫昇供稱,當晚抵元朗站後見白衣人手持武器,即使出閘也決定折返閘內。他承認曾向白衣人抛擲雨傘、水樽,並大叫和做手勢,以制止白衣人挑釁及威嚇。

法官認為,葉向白衣人擲水樽雨傘,是破壞安寧的行為,也可產生群眾仿效的後果,而葉沒有報警及用手機拍攝,不接納他自衛及防止罪案的說法,裁定他罪成。

第五被告鄺浩林

鄺浩林供稱,當日下班回家抵達站後,因聽到有人叫救命及見到有名女子頭部流血,故留在大堂內了解事件。鄺承認曾向閘外人揮動右手及食指,也有向閘外擲物作出阻嚇動作。

法官指鄺不只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以壯大聲勢,又指片段顯示鄺擲物、招手等,指在整體環境證據下,是在閘內暴動的「積極參與者」,裁定罪成。

第六被告尹仲明

尹仲明曾供稱,因見到站內有白衣人向一名女士施襲,留下等待警方以作為證人,後離開元朗站後有到天水圍警察報案。

法官指尹向閘外白衣人擲水樽分散注意力,「是另一名自圓其說的被告」,指他一開始或因「八卦」而留在站內,但其後的舉止行為變成了支持和壯大聲勢的效果。

第七被告楊朗

楊朗供稱當晚與朋友吃自助餐後,送朋友返回元朗住所。他承認曾手指白衣人,曾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等。

法官指,楊的證言不盡不實,指楊站在前線近閘機前面和閘外白衣人對峙,其後取喉向閘外人士射水,反問「這不是挑釁,不是激化的行徑是甚麼?」法官不接納他以合法武力自衛之說,裁定他罪成。

僅九名白衣人罪成

至於白衣人方面,事發後警方共拘捕69人,22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14人被起訴,10人暴動罪成,被判3年半至7年,另有一人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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