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涉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決,維持中級法院有關刑事判刑部分,即德晉集團前主席陳榮煉最後被判13年監禁。
終院院長辦公室今(28)晚發稿公佈有關裁決。終院指出,中院於今年1月11日就涉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開釋第一被告陳榮煉、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張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和第六被告李達泉被控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但維持初級法院就其他幾項罪,包括黑社會罪、不法經營賭博等判決。
故此,中院判處該5被告分別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同時判處他們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至少支付共計2,493,101,425港元(下同)的非法收益。檢察院和以上各被告均向終院提起上訴。
終院又指出,經對各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作出審查,故同時裁定檢察院提起的上訴敗訴,而5名被告就中院有關刑事判刑部分所提起的上訴亦敗訴。
換句話,終院維持中院對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刑事判刑,即5人分別被判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
向特區支付不法利益 由24億元減至18億元
終院亦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至少支付2,493,101,425元的部分,但同時判5人向澳門特區支付約18億元。
終院判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及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1,629,059,150元的不法利益,以及判陳榮煉、王佩琼及廖永亨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201,256,750元的不法利益。終院亦維持中院的其他裁決。
有關裁判可參閱終院的第23/2024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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