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領導及主管人員增問責 特區擬列出「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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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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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11月15日 19:19

行政會今(15)日舉行新聞發佈。因本媒屬官方活動「僅邀」媒體行列之外,故只能收看TDM直播獲取資訊。(圖片來源:TDM直播)

社會一直有意見要求加強對高官問責,特區政府終作回應並公佈一系列修法建議,包括針對領導及主管人員專設「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若主管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或個人行為影響特區或部門的形象等可遭致終止定期委任。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有關修法增加對領導及主管官員問責,由最輕微到嚴重的問題都有相應處分方式。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下稱法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該法案草案建議對領導及主管人員增設問責機制,以及完善就職宣誓方式,須親身並公開宣誓。另外,該法案草案亦建議對領導及主管設有「代任期」6至12個月,以觀察其是否適任於定期委任的職位。

行政會今(15) 日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指,特區政府制定該法案及在其通過後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是為配合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領導及主管就職宣誓的規定,以及優化《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關於官員的委任、管理及問責的規定。

在加強管理及問責方面,法案建議,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例如當有關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或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運作造成影響或者損害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時,監督實體可終止定期委任。

法案又建議確立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人員的義務,當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時,原則上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交由監督實體作出決定。

至於「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方面,法案舉例指,若有「高官」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為觀察是否適任
委任領導及主管設「代任期」6至12個月

在委任領導及主管方面,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而「代任期」則為6至12個月。

有記者問到,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代任方式的「觀察期」時間多長?吳惠嫻回應指,最少要待任六個月或以上,亦可延長至最長是累計一年。「其實在這個時間,雙方都可以互相去看是否適合擔任職位的情況。」

張永春則指出,在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正式任命官員前行政公職局需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明確規定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官員時,需審視有關人員的表現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條件

法案又建議,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

由於該法案將完善終止定期委任的規定,監督實體已可終止不稱職官員的定期委任,現行法律關於讉責的規定已失去原有效用,故當局建議設立「勸誡機制」取代讉責,明確規定當領導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屬部門,或者在執行政策時有不足之處,監督實體可向有關官員作出勸誡,相關勸誡會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核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

完善就職宣誓
張永春:宣誓必須親身公開、真誠和莊重

有關法案其他建議內容包括: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即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法案建議在新法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

張永春回應記者對宣誓方式的提問指,宣誓方式是親身且公開,必須是真誠和莊重地宣誓,由宣誓當時的監誓人判斷。若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工作期間或擔任職務期間違反誓詞,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

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亦補充指,現職的領導及主管須在法案通過後90日內,以新版誓詞重新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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