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討論修改勒遷之訴制度 欠租三個月即可作起訴依據 建議新增查閱資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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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記者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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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8月13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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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13)日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下稱法案)一常會主席、直選議員李靜儀會後總結時表示,為了解決「租霸」現象,法案建議新增「查閱資料機制」,即讓房地產中介能查閱租客是否被裁定欠租且尚未清償租金及損害賠償。此外,法案亦建議修改起訴門檻,由原訂五個月為限,改至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超過三個月,即可為其一起訴條件。

新增「查閱資料機制」
房地產中介可查找潛在租霸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局長梁穎妍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李靜儀表示,這次比較主要的討論是有關建議新增「查閱資料機制」。政府代表指出,參考現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法案建議引入查閱資料機制。

然而,若法院裁定租客須支付欠租及損害賠償後,租客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就會將該租客的資料就會交到房屋局,並納入查閱系統內。房地產中介在提供服務時,可查閱租客的履約情況。

一常會主席、直選議員李靜儀

如果拖欠租金的租客想「洗底」,李靜儀指出有以下三個方法。

第一、租客在支付所有欠款後,主動向房屋局提交債務已經消滅的證明;第二、由法院辦事處通知房屋局,該租客已完全支付所有欠款;第三、查閱名單的期限為五年,若租客在五年內沒有再被判欠租,屆時房地產中介就查不到該租客的欠租記錄。

遲交租逾三個月即可作起訴依據

李靜儀指,這次修改亦建議引入較簡易的勒遷程序,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超過三個月,即可為其一起訴條件。此外,修改制度亦引入要求支付租金及遲延引致的損害賠償。

而原本工作文本內的其中一個起訴要件是,須以租金支付遲延達五個月作為依據。政府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建議將條文調整為「僅以賃期租金支付處於遲延達三個月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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