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因串通簽署虛假的租賃合同,並在完成交付後沒有將單位清空,阻礙單位權有人正常使用單位,被初級法院裁決補租金差額約180萬澳門元。其後,二人向中級法院上訴後獲降低罰款金額至約96萬澳門元,惟二人仍不服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認為中院的裁決不正確,「脫離了實際情況」,於眾原告人的權益不合理,維持初院裁決。
兩人做假租約 市場租金6萬港元 約定4千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9)日公佈有關判決。案情指,眾原告於2018年4月23日前往接收他們所購置的獨立單位,但因為業主(第一被告)早將該單位租給了第二被告,以致未能成功。
該租賃合同於2015年2月5日訂立,為期5年11個月,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為止,雙方約定的租金為4千港元,但該單位的市場租值至少為6萬港元。而在訂立租賃合同後,第一被告仍繼續在單位內經營一間海味行,意即二人簽署了一份虛假的租賃合同。
據眾原告所指,他們以30,288,888澳門元(下同),並以「共有」的方式取得了第一被告的商用獨立單位的所有權。然而,在司法變賣的通告中,並未提及涉案單位存有任何責任、負擔或租賃合同。
雖然該單位已完成交付,但第一被告並沒有將單位清空後交出,反而放置了物品,阻礙了眾原告正常使用,直到該單位於2019年12月5日通過司法命令被交付給眾原告為止。
初院判兩被告須清空單位、補租金差額
眾原告針對兩被告提出訴訟,初院則裁定兩被告須將單位清空並歸還給眾原告,並以連帶方式向眾原告支付罰款,包括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實際交付相關獨立單位為止,每月5萬澳門元的款項;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為止,每月5萬澳門元之總和,即共計185萬澳門元以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自判決之日起直至實際交付相關獨立單位為止,每月23日開始在前述每月5萬澳門元的基礎上,按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直至付清為止。
兩被告針對此初院的裁決向中院提出上訴,而與此上訴一同上呈的,還有眾原告於之前提起的一宗中間上訴。
二人上訴得直 中院減金額近一半
中院裁定兩被告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部分勝訴,廢止被上訴判決的決定部分第3點至第5點所載的內容,改判兩被告以連帶方式向眾原告支付一筆過金額為966,666.7元的款項。
至於中院將金額減低的理由在於,認為自2019年12月5日,即單位被交付予眾原告之日起,並不妨礙眾原告對其不動產進行使用,故被告不應再作出任何損害賠償。同時裁定眾原告提起的中間上訴因嗣後無用而消滅。
上訴部分得直不滿足 二人再次上訴 終院:維持初院裁決
第一被告仍不服中院裁決,故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廢止判處,或減低支付966,666.7元金額的決定。同時,眾原告也針對中院廢止判決書第3點至第5點之內容的決定提出了質疑,並向終院提起了從屬上訴。經審理,終院認為中院的裁決不正確,並稱:「它(裁決)從某種意義上講脫離了實際情況」
終院又指出,被告放置在單位中的物品構成一種實質的占用,須對此承擔完全的責任,並認為中院將搬走被告物品的義務和負擔,不當地轉嫁給了眾原告。故此,裁定被告提起的主上訴敗訴,眾原告提起的從屬上訴勝訴,維持初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