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選議員林宇滔指出,本澳法例規定機動車輛必須購買強制保險,一般因交通事故而對第三者造成損害原則上已得以保障,但現實上則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即傷者須自行墊支額醫療開支,且出現傷者因經濟差而無法支付費用而影響治療的情況。當局應須完善交通意外傷者醫療墊支機制,以及檢討逾10年未修改的汽車第三者民事保險。
林宇滔在書面質詢中指出,因保險公司處理賠償耗時費日,現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必須自行墊支額醫療開支。有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私家車撞倒受傷的市民反映,送院後但因無法支付費用而耽誤治療。據了解,在該起事故發生後,涉事車主已將賠償責任轉至保險公司跟進,保險公司亦明示待傷者完成治療及出院後,方能進行賠償計算和處理。「由於受害人屬於經濟困難的獨居長者,難以負擔相關費用,故遲遲未能進行手術。在本澳這種福利保障較為健全且相對富裕的社會,發生上述事故實在令人震驚。」
他又指出,若交通事故中的雙方因未達成和解而進入司法程序的話,被害人必須等待相當長的時間,而保險公司一般都要等傷者完成治療及司法判決完畢後才會賠償相關的醫療費用。目前,本澳仍未有任何機制支援經濟能力薄弱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尤其是處理在治療期間就必要醫療費用之開支,而此類情況更為常見及緊急。在有關方面,香港自1979年已實施已實施「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提供經濟援助。向經濟有困難的交通意外受害者提供相應援助「已不可再拖延」,政府必須儘快研究並推行同類措施。
林宇滔又稱,金管局在2014年曾表示同意向有經濟困難的受害人墊付特定期間的醫療住院開支的政策方向,並承諾制定相關草案,惟今十年過去,仍未有下聞。故此,問及當局現時有關草案進展如何,以及當局會否推出類似香港「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援助措施。
最低保額未符實況 林宇滔促儘快改善
林宇滔續指,第57/94/M號法令「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已立法多年,只在2007及2011年作小幅修改,有關保額亦遠低於受害者實際所需,且多宗事故均反映法定的強制保險額不符實況,當局應及時檢討及改善。2016年同安街曾發生的旅遊巴嚴重事故,引致32名旅遊巴乘客受傷,其中3人重傷,據了解相關費亦遠超第三保的限額;同年在沙梨頭海邊街曾發生貨車撞斃女學生的不幸事件,當時司機與家屬達成賠償協議,金額為300萬元,因本澳規定輕型機動車輛的最低保額只有150萬,餘額只能由涉事司機分期賠償,「反映法律失去原有保障第三者及分攤駕駛人士風險的原意。」
他又表示,根據現行「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表」及法例,僅要求輕型摩托車投保額為每起事故75萬,重型摩托車及私家車每起事故150萬、的士及供出租汽車每起事故300萬、集體貨運重型機動車輛每起事故400萬、集體客運重型機動車輛每起事故400萬及其每名乘客20萬,「數額不單遠較香港汽車第三保規定的最低保障1億元為低,亦13年未作調升,遠遠落後社會發展水平,且在眾多司法實踐中也發現上述金額遠低於實際的賠償額,令到法律失去原有保障第三者及分攤駕駛人士風險的原意。」
故此,他問及當局會否儘快調升金額並引入定期檢討機制、當局有無按現時法規嚴格要求旅遊巴購買相關保險。
林宇滔又指,不少投保人士反映經常遇到拒保及保險選擇少,又或難以投保較高保障金額及墊底費過高的問題,質疑當局沒有依法作出監管。故此,問及近年當局是否收到不少類似的投訴,以及當局會否修法以更好保障投保者的權益、確保強制保險運作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