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動關係法》規定,若僱員被要求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可享俗稱「三工」福利。工聯副理事長、直選議員李靜儀指出,現時法例和程序清晰,基本上僱主及僱員都瞭解有關補償安排,而工聯近年亦只是收到少量諮詢。若部分僱主明知須補償,卻未補足則是「明知故犯」。
她指出,《勞動關係法》在1989年生效起一直規範僱主須補足俗稱的「三工」,當年法例生效後或普法不足,許多僱主執行未充足。而在2008年、2020年分別再次規範後已較清晰。
其實,所謂「三工」並非真的補償「三工」,事實上只是指在得到強假當日報酬以外,額外獲補償兩日基本報酬或補假。若部分僱主要求僱員強假工作卻只補一天假,未補足的情況下僱主即違法。
李靜儀又稱,對比起修法前規定僱主須補「一工一假」或補兩天工資,現時可選擇補償兩天假的方式較靈活。現行法例亦新增「疊假補假」,即當強假與例假重疊時須多補償一天休假。現時已多了僱主得悉法例,或也尚有未做足的僱主,但工聯近年來收到的相關追討個案不算太多。
她續稱,或有僱主不清楚法規而對僱員補償不足。但也有僱主在清楚法例的情況下,強假工作補償不足,或「疊假」未補假,這種案例僱主即是刻意違法。
李靜儀又表示,在僱員強假工作補償不足的問題上,近年工聯收到的投訴較以往少,但仍收到類似諮詢案件。僱員/僱主有需要的情況下亦可致電勞工局查詢做法是否合符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