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於今(28)日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該法案指,是次修改是為了隨國安形勢變化,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以完善及優化《就職宣誓法》的規定,已經過分析及參考鄰近地區有關規定。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並只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直選議員林宇滔問到,修改《就職宣誓法》後新增書面宣誓方式,與現行規定須親身宣誓兩者間如何平衡、有何出入?
張永春則回應指,參考香港做法可以用書面形式宣誓。修法後按《國安法》規定,考慮到包括公務人員在內須宣誓擁護和效忠特區的人數眾多,用書面或親身宣誓的目的和效果應該是一致的,需要有法律明確規定這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