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於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生效,而按規定,該法在生效三年內須制訂有關審視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社會局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公佈實施首三年《家暴法》執行情況審視報告,本媒檢視了最近三年,即去年、二〇二一年及二〇二〇年的執行情況報告部分內容。從家暴相關的數據可見,這三年來檢察院以家暴罪立案有362宗,只有25宗以家暴罪提出控訴,僅佔6.9%。疫下家暴個案增多,惟以家暴罪控告門檻高,司法措施少實行,在跟進施暴者服務工作成效亦存疑。同時,在針對受虐婦女種種困境、對被虐及目睹家暴的兒童的跟進服務,似乎亦未見過多著墨。《家暴法》實施於近七年,家暴真被看見?
家暴立法回顧
政府在二〇一一年就《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諮詢中各界的關注點並不是向施暴人作出刑事檢控,而是在於立法能否確保受害人得到保護。因此對原法律草案的立法方向作調整,文本重新擬訂並更改名稱為《家庭暴力防治法》。
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仍未將家暴列入公罪,引起民間議論,立法會議員高天賜搶先提交列入「公罪」版本的《家暴法》草案,但未獲通過。其後民間持續爭取,行政會再一次修改草案,將家暴列入公罪,並在立法會中通過並再一次更名為《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於二〇一六年十月生效。
據局方介紹,社工局委託澳門明愛承辦家庭危機支援三條服務專線的工作,社工局透過三條專線接收家庭危機事件的即時通報和諮詢,安排工作員緊急出勤處理危機個案,以及聯繫資源支援個案等。三條專線分別為:警方專線、機構專線、市民求助專線。
明愛家庭危機支援服務接收所有通報後,於緊接的工作日將所有通報交社工局家庭服務處跟進,篩選排除重複通報的個案。其後進行「二次評估」工作,評估將個案分為「家庭糾紛」、 「家庭衝突」和「初步懷疑家暴」事件。
對於家庭糾紛及家庭衝突事件,社工局在接收通報個案後,會即時研判個案的潛在危機,並分流到部門及社服機構跟進,以免演變成更嚴重的危機事件。
經「二次評估」後的「初步懷疑家暴」,將由社工局聯同相關公共部門、社服機構,透過多專業個案協作會議共同討論個案類別及性質、評估危險狀況,最後標識為懷疑家暴個案,及錄入至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而有關個案的標識,並不取決於有關行為的刑事定性。
疫情家暴數據現波動登記個案
降至39宗
懷疑家暴個案減少了嗎?
過去三年,經評估後的初步懷疑家暴個案分別為137 宗、128 宗和97宗。在初步懷疑家暴個案的類別中,「初步懷疑家暴妻子」皆為最多, 「初步懷疑家暴兒童」皆為其次。有關被錄入至「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的懷疑家暴個案,二〇二〇年有38宗,二〇二一年增加至81宗,而去年則降至39宗。
雖然,被錄入至「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的懷疑家暴個案在二〇二一年增加,然後回降。不過,這三年間的初步懷疑家暴個案數量卻是呈逐年下降,並沒有像登記系統中懷疑家暴個案在二〇二一年增加然後回降。
事實上,這三年由初步懷疑家暴個案標識為懷疑家暴個案的比例都有一定差距,二〇二〇年為27.7%、二〇二一年為 63.3%、二〇二三年為40.2%。這可能意味每年個案協作會議標識個案的準則在實際上或有變化,或許影響具體個案能否被錄入至「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跟進。
疫情相處時間生怨懟
社會和經濟壓力不見了?
社工局在報告中認為這種波動反映出社會狀況的變化,特別疫情期間,家庭處於不同的限制和壓力下,可能會導致更多的家暴事件。該局在二〇二一年報告指出,本澳自二〇二〇年持續受到疫情影響,由於疫情下家人相處時間增多,父母管教子女壓力上升,夫妻之間就子女管教產生磨擦情況增加等而導致個人和家庭功能失衡,增加了發生家庭暴力的危機因素。
另一方面,如二〇二一年居民主動致電家暴求助專線及社服機構通報數字,均較往年有所上升,顯示持續透過宣傳能有效提升人們的通報及求助意識,有助及早發現懷疑家暴個案及提供協助。
然而,二〇二一年報告的分析卻沒有提到疫情對人所造成的社會和經濟壓力,僅僅是將其歸咎於疫情下家人相處時間增多,父母管教子女壓力上升,夫妻之間就子女管教產生磨擦情況增加。該報告似乎僅認為疫情使家人相處的時間增多,是導致該年家庭暴力增加的主因,此推論似乎過於簡單,亦沒有考慮疫情下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壓力對個人情緒造成的影響。
受虐女性處境被看見?
無論是在哪一年,在懷疑家暴個案的種類中,本澳「家暴配偶」和「家暴兒童」個案都是比較多的,而身體暴力是最常見的暴力形式。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方案,沒有特別照顧到女性被害人的處境。
據三份報告,身體暴力是最常見的暴力形式,包括打擊、威脅或其他肢體傷害,性侵犯、精神侵害、不適當照顧相對較少,大部分受害人並非首次遭遇家暴事件。家暴配偶個案中,被害人以女性配偶為主,夫婦關係佔大部份,亦有小部份是情侶關係及前配偶;家暴兒童個案中,大部份是直屬親子關係。
對施暴者跟進服務
報告指若無司法措施難有成效
在跟進施暴者工作方面,二〇二〇年報告指經由司法機關要求跟進的司法措施個案,由社工局社會重返廳跟進;另外,亦有部份沒有司法措施的懷疑施暴者自願接受服務。社會重返廳規劃了一系列的矯治配套課程,安排受輔導個案參與課程及心理治療小組。同時,社會重返廳亦設有成效評估機制。該報告指出,在跟進個案過程中,發現有司法措施的個案較自願求助個案跟進期長及矯治成效較理想,「未有司法措施的個案較難正視其問題及狀況,往往只接受一段短時間的跟進便結束接受服務,較難協助其在認知行為上產生較大的改變。」
二〇二一年報告指出由於施暴者與被害人為家庭親屬關係,施暴者容易將責任推卸予家人,忽略自身的錯誤或行為之矯正,故此,家暴個案施暴者的矯治輔導工作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產生正向的改變。
去年報告則指根據有關評估,接受輔導後的個案在家暴認知、滋擾行為、施虐行為及情緒等四方面有所改善。然而,在跟進個案過程中,亦發現施暴者由於對法律或家暴行為的認知不足,對司法措施的處置感到抗拒,因此影響了矯治課程和輔導的參與和投入。
家暴兒童
有關受虐兒童及目睹家暴兒童工作,在三份報告亦都提及。據二〇二〇年報告,社工局與山頂醫院召開會議,會議針對複雜性高的性侵犯兒童個案的處理作出討論,商議在為受侵害兒童作檢查及取證時採取減低二次傷害的措施。
二〇二一年報告指出,檢察院設立了敏感案件談話室,為脆弱證人提供一個較柔和的空間,以減低證人的不安或焦慮情緒。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士可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衛生局對侵害人有求償權。兒青院舍為受家暴事件傷害的兒童提供住宿、輔導等服務。
去年報告則指,經過數年的實踐應用,發現懷疑家暴兒童個案較為複雜,處理難度較高。經過歷年來的實際操作後,計劃編制專屬《處理懷疑家暴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以切合實際需要應用。社工局於去年年下半年開展前期收集意見工作。
在支援目睹家暴兒童方面,二〇二〇年報告指社工局以家庭個案工作管理的模式跟進個案,開展遊戲治療及介入輔導;協調家暴個案雙方的探視安排,透過向父母雙方說明需盡量減少成人間的衝突對子女造成的影響,強調即使婚姻破裂但仍應盡力維護和子女的關係。
據二〇二一年報告,部分受家暴事件影響的兒童需要被暫時安置入住兒青院舍,協助有關兒童重整生活和處理因家暴造成的心理衝。去年報告則表示社工局組織目睹家暴兒童小組,將兒童在小組內的反應和需要反饋家長。
三年家暴立案逾三百
控罪僅佔6.9%「爭」 輸傷人罪
據二〇二二年報告,過去三年涉及家庭糾紛╱衝突╱初步懷疑家暴之通報分別為2,128 宗、1,979宗及1,852宗。在三年檢察院數據可見,檢察院以家暴罪立案調查有362宗,只有25宗以家暴罪提出控訴,包括三宗以傷人罪立案但以家暴罪提訴,僅佔6.9%,而以傷人等罪名提出控訴則約佔15%。明顯地,在控訴時則「爭」 輸傷人罪。
據法院審理判決家暴案件的數據,過去三年共有14宗判家庭暴力罪罪成,當中12人被判緩刑。
若未能以家暴罪檢控及入罪,即意味《家暴法》所制定對受害人保護措施以及而隨之有關施暴者跟進服務或亦無法施展。
三份報告皆有列出檢察院提供有關檢控的數據資料。過去三年檢察院以家庭暴力罪立案的案件分別有 114 宗、130 宗及118宗,而提訴則為30 宗、28 宗以及22 宗。在控訴個案中,以家暴罪則分別有 10 宗、六宗及五宗。過去三年,連同曾有三宗非以家庭暴力罪立案但以家暴罪提出控訴,合共25宗以家暴罪提出控訴。
三份報告亦公佈法院審理判決家暴案件的數據資料,過去三年共有33宗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判決,共有14宗判家庭暴力罪罪成,當中12人被判緩刑,而其中最高為四年徒刑,因該施暴者涉及其他犯罪故亦得不緩刑。部分被告須參加家暴預防或心理輔導、強制接受治療及禁止騷擾或跟蹤被害人等。
社會有不少意見認為,涉及家暴的個案亦可控以傷人罪,惟當年《家暴法》初衷──除了懲治,還有預防及修復,這些都有列入該法。若動輒以控傷人罪取代家暴罪,藉強制措施,包括對受害者的支援、對施暴者強制參加家暴預防或心理輔導、治療等以達預防及修復此等良善舉則只能束之高閣。若真如此,這樣的《家暴法》還需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