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澳《刑法典》涉及性騷擾內容不多,而且只涉及身體接觸(即鹹豬手),直選議員高天賜亦認為,本澳的確缺乏法律工具處理性騷擾,尤其涉及權力不對等、發生在職場的性騷擾事件。
高天賜又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在二〇一九年已公佈處理職場騷擾以及欺凌的公約,惟該組織未被本澳接納。特區政府應納入該公約,建立明確的法律法規嚴禁工作場所的欺凌、暴力和騷擾行為,並制定有效、能保護受害人的舉報和調查系統。
為更有效處理、減少職場騷擾及欺凌,他認為教育才是消除職場性騷擾的關鍵,學校應以公民教育提高人們的性別平等意識。
沒有專責部門及制度處理職場性騷擾 高天賜:先教自保再囑「睇開啲」
早前高天賜議員辦事處接獲一宗市民投訴,該名市民指其男上司頻繁、長期地向其作出有明顯性意味的手勢,造成其心理困擾。對此類個案,高天賜坦言,目前本澳沒有相關的特別法規及制度,以專責部門接受投訴及進行調查,即使自己身為議員也難以解決這些個案的問題,唯有先教受害人自保方法,再叮囑對方「睇開啲」。「我們只是以議員的身份,最多叫他╱她不要想得太多,要看開一點,堅強一點,生命很寶貴。」
高天賜又表示,雖然受害人指其上司沒有真正碰到自己,惟上司常在「非常近的距離」做出含有性意味或涉及「男人的性器官」的「手勢」。自己亦已教受害人警告其上司:若再在上班的時間做此類手勢便報警。其後,該名上司收斂了一點。
他又稱,自己亦叫受害人向其上司稱,若繼續這樣情形不排除找議員投訴。該名市民確實因此事感到困擾,更因對方是自己職場上的上級而感受到壓力,又因擔心公開控訴會讓自己工作不保、影響自己聲譽,最後陷入困境、求助無門。
本澳刑法性騷擾罪只規範
「身體接觸」
然而,據目前的本澳法律,該市民的上司對其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典》中關於侵犯性自由相關規定,亦不符有關「性騷擾罪」的定義。
本澳《刑法典》關於性犯罪方面的法規,規範了侵犯性自決罪和侵犯性自由罪,前者是指針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後者規範行為則包括強姦、性脅迫、對無能力抗拒者的性侵犯。
現時的性騷擾罪於二○一七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即將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而騷擾他人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規定,任何人迫使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包括觸摸或撫摸他人身體,或用任何物件接觸他人身體)而騷擾他人,即可構成「性騷擾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
性騷擾罪是由立法會設立並訂定為「準公罪」,即只要被害人報案提出告訴即可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高天賜:引入國際公約處理職場暴力、騷擾和欺凌行為
有見涉及職場性騷擾及欺凌等問題日益嚴重,高天賜八月初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及書面質詢中要求當局正視問題,政府亦應建立保護職場僱員免受騷擾的制度,並將國際勞工組織《二〇一九年暴力和騷擾公約》(下稱公約)納入內部法律體系。
該公約旨在以預防及消除在工作領域之暴力與騷擾,而其定義「暴力與騷擾」為「一系列不被接受之行為與措施,或是它們所帶來之威脅,不論是僅只發生一次,或是重覆發生,會針對、導致或有可能導致生理、心理、性方面或經濟傷害之情形,而應包括基於性屬因素所產生之暴力與騷擾在內。」而「基於性屬因素所產生之暴力與騷擾」一詞,係指「基於性別或性屬之因素,而特別針對他(她)們之暴力與騷擾,或不成比例影響具有特別性別或性屬人們之情形,包括性騷擾在內。」
公約亦列明性騷擾亦屬規範範圍,並正式批准認可此公約的會員國可根據其國家法律及情況,在與具代表性僱主及勞工組織諮商後,採取包括以法律、政策,保證受害人得到補償及支持之管道、提懲戒措施等以預防及消除此等問題。
訪問期間,高天賜亦多番強調當局應儘快引入該公約,同時當局亦做好有關配套工作,包括針對舉報和調查系統的負責人員提供相關訓練,在確保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同時進行調查,例如匿名化舉報,使受害人免受如停職的報復。
高天賜:不排除自行草擬法案處理職場性騷擾及欺凌
高天賜又表示,若政府不積極回應現時職場性騷擾及欺凌的話,自己亦會研究草擬相關法案。這些問題很緊急、嚴重,若不能好好處理,受害人所受的壓力、情緒波動大。現時對受害人自己只能好言相勸:「生命很重要,你們的工作也很重要、要懂得保護自己,(我) 就是教他╱她們這樣的做,希望他們可以強起來。」
他又認為,建立法律制度是為了在現時發揮預防及保護的作用,在短期內保護受害人,若要消除職場性騷擾便須從教育入手,包括中學階段便要授予學生足夠的公民教育以提高公民質素和意識、尊重女性、認知性別平權等觀念,這才能有機會消除職場性騷擾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