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7月29日結束為期45日、就修改兩選舉法進行的公開諮詢。期間共收到571份意見,合共6,112條具體意見和建議,其中涉及《行政長官選舉法》2,439條,涉及《立法會選舉法》則有3,673條。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下稱司長辦)表示,「絕大部分」意見贊同並支持特區政府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方向和內容,「認為修法是必要的、適時的。」
至於有關喪失參選資格的「禁選期」,司長辦又表示,「多數」意見認為禁選期應該不少於5年,以達到「暫停一屆參選」的實際效果。
在修兩法諮詢期間,特區政府共舉辦8場諮詢會,只有2場為公眾場,約1,300人次參加,118人發言。期間市民透過信函及電子方式等不同途徑,共提交571份意見,共6,112條具體意見和建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今(4)公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據報告,該2,439 條意見主要涉及設立對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機制、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以及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
據報告,關於對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機制,當局收到448條意見,其中有398條「意見」同意設立審查機制,佔88.84%,餘下為「不同意 」(0.89%)、「其他」(7.59% )及「 無效」(2.68% ) 。
據報告,「同意」指在意見原文中,就諮詢文本相應內容明確地表示贊成,例如出現「贊成」、「贊同」、「支持」、「認同」及「同意」;而「不同意」則「不贊成」、「反對」、「不認同」、「不同意」及「不支持」。
有關的修法建議,包括當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審查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時,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就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區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選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被禁選人員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有意見反對無上訴機制 司長辦: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礎
據報告,有反對意見認為對根據國安委審查意見書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應保留上訴機制。
司長辦在報告中指出,對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進行資格審查,是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必然要求,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審查決定屬於行使政治職能的行為,不受司法審查。」至於被禁選人員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的制度設置,則是「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礎,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亦不受影響」。
司長辦又指,國安委的工作需要保密,「如透過司法上訴將有關資料公開,將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至於有關禁選期設定,報告指出當局收到不同的意見,有認為應與香港特區相關制度看齊,即5年,有意見則認為應超過5年,「總體而言,有關意見均認為禁選期應以不少於一屆選舉為訂定標準。 」
報告指出,有關「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的意見共有369條,「同意」意見共有334條,佔全部意見的90.51%,餘下為「不同意」(3.52% )、「其他」(3.79% )及「無效」(2.17%)。
反對意見: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建議屬言論自由
據報告,有反對意見指出提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建議屬於一種選舉宣示方法,代表該部分的選民認為沒有一個候選人能夠代表自己,並認為這修法建議「將侵犯居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有反對意見亦指,過往本澳普遍不存在「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現象。
亦有意見認為作出該等「煽動」行為的人士大多沒有投票權且不會影響選舉秩序,因此無須作出修法。
司長辦:公然煽動不投票等行為對選民造成「不當」壓力
司長辦在報告稱,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的雙重身份,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極為關鍵的組成部分。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是「十分莊嚴」的活動。
按照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4個界別、合共400人組成的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司長辦又指,作為選民而言,基於個人的決定選擇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有關行為在法律上並未受到限制或禁止。「倘公然煽動其他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將對選民造成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同時亦使選舉的公信力下降,屬於破壞及擾亂行政長官選舉的行為」。
司長辦又表示,當局有必要將有關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以維護澳門特區選舉的「秩序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