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就讀本地大學的博士生被指以8千澳門元(下同)紅包企圖讓指導教授降低畢業論文開題標準,通過其論文開題報告。初級法院裁定該名學生「行賄罪」罪成,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以及向特區捐獻15,000元作為緩刑義務。該名學生不服上訴,中級法院以學生的行為明顯要作為公務員的教授違反其應遵守義務,維持初院原判。
早前廉政公署揭發一名來自內地、就讀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涉嫌意圖向其指導教授塞現金「紅包」以爭取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並確保能順利畢業。廉署指該名博士生涉嫌觸犯《刑法典》中的行賄罪,案件已被移送檢察院處理。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日發稿公佈有關判決。據案情,被告人為2020年8月入讀本澳某大學博士學位課程。入學後不久,該名學生曾向身兼學院副院長、具公務員身份的指導教授贈送一些現金禮券,但被對方明確拒絕收受,並遭當面告誡其行為可能構成違法。
其後,該名學生被大學通知須於2023年5月19日之前完成並獲通過開題報告,惟其 2023年3月才開始與指導教授討論博士論文的選題,且所提交的開題報告大綱一直未能達到教授的要求。

據判決,該名學生深知指導教授不會降低標準,並在同年4月將8,000元現金放入一個紅包,並將紅包夾在教授贈書中,一同放置於老師的辦公室門外的個人信箱內,企圖以金錢利益換取教授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通過其開題報告。教授在發現該書本及紅包後,指責被告的行為及拒絕紅包。
經審理,初院被告行賄罪成,惟其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合議庭審理案件。中院指出,被告稱贈送指導教授紅包是為了獲得更多學術指導,並不存在行賄意圖,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經審理,被告對贈送紅包的動機前後說法不一,有時稱為了賠禮道歉,又指是希望獲教授更多的指導等。
被告曾與媽媽商討贈送金錢的方式以及金額是否足夠
中院又指出,透過給導師紅包的方式希望獲得更多的指導,既違反學術倫理,更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據被告與其母親的對話記錄,雖未直接使用「行賄」或「賄賂」的表述方式,但內容均是涉及商討向教授贈送金錢的方式及金額是否足夠等,足以反映其行賄意圖。
對於被告認為案中證據僅能證明其行為意圖是希望獲得教導更多的指導,屬於不違背職務上義務的行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請求改判較輕的行賄罪名。對此,合議庭指出,案中事實與證據充分證實被告向教授提供金錢利益,企圖使該名教授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降低開題報告要求而使其報告能順利通過。案中的指導教授身為大學教授及學院副院長,具公務員身份,同時作為博士生課程的指導教授,依照專業標準考評在讀生的資格、開題報告以及論文答辯,屬其職務上之義務的行為。
中院續指,被告向其指導教授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令教授違背正常的審核開題報告的準則,並讓其報告獲得通過並順利畢業,明顯違背教授作為公務員而應遵守的職務上之義務,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不存在明顯錯誤,維持原判。
有關判決可參閱中級法院第46/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