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海一居的黑沙環P地段,政府收回之後拆分為三個項目,一是長者公寓、二是置換房、三是暫住房。而置換房已專門用於出售予原海一居的樓花的購買者,成了「明珠都匯」。長者公寓去年已開始使用,而明珠都匯亦已開始安排合資格的人士參觀和購買。唯獨是暫住房卻沒有任何音訊。
據去年上半年政府發佈的資訊,此地段上的暫住房,按規劃共有八幢合共2,803個單位。這個項目全部八幢住宅樓宇已於2023年底完成封頂,應已於去年(2024年)底竣工全部建成。暫住房項目是為提供予受都市更新項目影響的業權人租住作過渡重建的。按照相關法規,「暫住房」的定義「是指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所興建的、供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在受樓宇重建影響期間租住的屬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而有資格申請租住暫住房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是:「(三)其擁有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將在樓宇重建後回遷。」因此,建成的暫住房只能專樓專用。可是,樓都建好了,但我們現時有任何一個都市更新的目體項目嗎?

說「都市更新」其實怪別扭的,甚麼「都市更新」,用詞愈來愈虛。本來2004年政府用的是「舊區重建」,概念就很清晰。舊區即有相當長的時日、有眾多殘破樓宇的區域,重建就是把這些殘破舊屋拆卸後重新興建。這就清清楚楚,到底拆了沒有?重建了沒有?都有明確的工作指標和進度可以衡量。可是後來不知是那個蠶蟲師爺想出來的,用了個「舊區重整」,代替了「舊區重建」,其巧妙之處是「重整」,整了沒有,小維修可以是整,拆了重建也是整,這就讓官僚們「壓力」大減。拖拖沓沓十年二十年也沒所謂,你說我沒做事,但我說我有執行「重整」工作,只是逐步整頓你看不到罷了。
再後來,可能官僚們還是認為「舊區重整」太有明確目標,於是再在外地挪來一個詞叫「都市更新」,這個詞更虛,也更沒有明確的目標對象。對「都市更新」,即使十年未動,你指責政府或官僚,他們可以大條道理話「都市更新」係一個都市建設的長遠目標,政府會逐步開展。那就讓官員做到退休都可以不見成果,也不會有任何壓力。這正是澳門的舊區重建從2004年至今,講了二十一年,仍是只聞雷聲而無任何雨點的原因。
那沒有舊區重建的計劃,這已建成的2,803個暫住房怎麼辦?因為這是專樓專用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空間可鑽。況且,以現時的公屋制度,不論社屋、經屋、夾屋,抑或長者公寓,這些暫住房都是套不上去的。於是這2,803個暫住房就只能長期空置,直至未來有一天終於等到有舊區重建的計劃才能發揮作用。說這是資源浪費,也沒有辦法,特區政府的公共工程有哪一個不存在浪費呢?只是「暫住房」是明擺着,肉酸少少而已。

或謂,𧙗漢七幢舊區重建不是吹得很起勁嗎?都更公司曾落重本去做調查搜集小業主意見,也聘用了則師做了一個好靚規劃,算是花了不少心血,難道也推不動?本來𧙗漢新村七幢樓因為日久失修,確實也極須重建,可說是居民渴望已久,那為何還是不能成事?關鍵原因是重建計劃由誰來建及由誰出資?
相關法律上訂明,更新公司雖然也可以直接參與重建計劃,但其主要的職責有三:(一)促進及指導所有權人實施都市更新重建; (二)提供實施都市更新所需的訊; (三)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與都市更新提供諮詢意見,尤其是重建的可行性方面。所以發起重建的主體主要是物業的業權人。這種重建計劃由私人推動,是有別於外地的其他舊區重建模式。當然,最大可能是有商人對舊區提前「落釘」,再以業權人身份發起重建計劃。但在商言商,商人投資是要高回報或最少有利可圖,而絕不會是做善事。
由於重建費用是由小業主共同分擔的,法律規定從制訂重建計劃開始,就須「預計執行重建的負擔總額、各獨立單位須負擔的相應數額及支付方案。」若遇部份獨立單位小業主真的缺乏經濟能力無力出資參與重建,則法律又設置了強制參與制度,可以迫使缺乏經濟能力小業主參與。你無錢,會有人為你出錢。因為法律亦設置了「為所有權人支付其重建後獨立單位應攤分的重建負擔者,有權向該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請求償還。 」而「上款所指的債權,具有從該所有權人獲分配的重建後的獨立單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意味着小業主若出不起錢,則在重建之後其單位將被「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重建後的新單位將被作抵償重建費用。雖然最終應該不會整個單位的售出價都被吃了,但可能只是拿回部份款項,根本不足以另置居所。總之,這種舊區重建模式讓部份經濟能力不足者在「重建計劃」中失去原有的、即使是僅能棲居的殘破舊屋的居所,很有可能是澳門獨創的一種制度設計。
不過,「幸好」目前房地產市道不好,政府拿土地出來拍賣也乏人問津,而且在未來一段日子裡房地產市道都不會太樂觀之下,這種由商人發起的重建,以及強制經濟能力不足的小業主參與重建計劃,估計還不會在短期內發生。正因為這樣,這建好的2,803個「暫住房」就只好變成「暫空置房」好了。